孕妇可以上班吗(有先兆流产迹象的孕妇可以上班吗)
近期有很多读者朋友咨询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的法律问题,郭律师汇总了一些女职工职场中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跟大家进行分享。由于篇幅所限,所以共分为上下两篇文章发布,这是第二篇文章,如果想看第一篇文章,可以在我的主页中查看,希望大家读完后能有所收获。如果大家读完后,仍然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进行留言,郭律师看到后会第一时间进行解答。
1.女职工领了生育津贴,是否还能再领取产假工资?
不可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实际上是同一笔钱,只是发放的主体不同而已,一个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个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女职工是不能同时主张双份。当然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能会有一定金额的差异,因此一般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女职工休完产假,是否还能休带薪年休假?
可以,因为产假和年休假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且二者并不冲突,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依然享有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怎么办?
此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4.女职工在“三期”内,就绝对不能被解除劳动关系吗?
女职工在三期内,也不是绝对不能被辞退的。实践中有很多职场女性,误以为只要是自己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就不会被企业强制辞退。我国法律确实对处于三期的妇女进行了特殊保护,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三期女职工具有“特殊护身符”,这种保护力度也是有边界的,女职工仍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果女职工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女职工在主动离职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段时间,能反悔吗?
此时反悔是无效的,一般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除非女职工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主动自愿离职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又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一般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毕竟女职工主动离职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6.再婚或者复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吗?
可以,无论是再婚还是复婚,与初婚都具备同样的法律地位,因此二者的婚假天数及婚假待遇是相同的。
7.女职工在婴儿1岁前享有哺乳时间吗?
享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且用人单位不得以婴儿只喝奶粉,或者女职工不出奶为由,剥夺女职工的法定哺乳时间。
8.入职前可以对女职工进行孕检吗?
除非某一岗位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将妊娠测试结果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如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采取孕检的方式来筛选女职工,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构成就业歧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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