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猪可以贷款吗(农村养猪贷款申请)
广东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指南。
一、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二、资金用途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不属于生猪养殖性质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贴息补助范围。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金额
根据全省申报且符合条件的贴息总额和省级财政贴息额度,确定贴息比例和各企业贴息金额,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请贴息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完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资料,并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将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广东监管局备案。
(二)申报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和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申报材料
各市、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连同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收集。
养殖场应按贴息范围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填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提供养殖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
3.提供养殖场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如有必要,可提供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5.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贷款贴息,向养殖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分别注明用于该养殖场的贷款金额、贷款利息和申请财政贴息金额,并提供有关凭证。
(四)企业职责
养殖场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省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养殖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2.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或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
3.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4.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完成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资料审核、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加快实施进度
各地要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汇总等工作,尽快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
(三)政策公开透明
各地要在本部门信息网等媒体加强宣传,公开项目申报要求、贴息范围和贴息标准等,鼓励符合条件、有积极性的养殖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联 系 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杨伟光
联系电话:020-37288930
联 系 人:畜牧与饲料处 薛念波
联系电话:020-37288284
邮 箱:gdxmc123@163.com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2号办公楼403室)
四川省2019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案
为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贴息对象主要是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申请贴息的生产经营主体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全国养殖直联直报系统),其中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贴息主体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认证用户。
(二)贴息时间。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标准及范围。原则上按不高于2%的贴息率进行贴息,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此外,市县财政可以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贴息程序和要求
(一)发布贴息通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向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贴息工作通知,并在官网上公开发布。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通知、指导符合条件的本地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贴息申请和情况核实工作。
(二)主体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提交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畜禽养殖代码”电子凭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种猪场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支付利息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集团公司统一贷款再分配给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养殖场的,由下属各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集团公司贷款证明、资金分配与使用等相关佐证材料。同一生产经营主体跨地市州建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资金用于多处养殖场生产经营的,由该生产经营主体统一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县确认并测算贴息金额。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拟贴息的养殖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核实,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要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照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核实无误后,按照贴息期限和标准测算贴息金额,经生产经营主体签字确认后逐级加盖县(市、区)、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汇总报送农业农村厅。
(四)申报资料审查。一是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生产经营主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二是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三是将审定的养殖场贷款贴息核定表在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贴息资金管理
财政厅按照监管局复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到贷款企业用于接收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中,并将结算情况报监管局备案。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市(县)进行通报。
福建漳浦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19﹞98号)精神,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补栏积极性受到冲击。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针对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现就支持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贴息补助对象: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贷款贴息补助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三、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申报材料:按要求填报《2019年福建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结息单、还款单等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专用章;种猪场(地方品种场)需提供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需提供2018年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产地检疫数,并将上述资料装订成册,同时扫描成电子文档(PDF格式),一式三份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经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贷款规模。
接受申请时间:2019年7月16日至7月22日
接受申请单位:漳浦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技术服务站
联系电话:0596-3107242 31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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