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变态职业(精神病 职业)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精神变态职业(精神病 职业),以下是这个问题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让我们看一看。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实习生 陈依然

精神变态职业(精神病 职业)

姜志东只活到20岁。

在人生的最后五年里,他和母亲高凤艳辗转于朝阳、沈阳、北京等地13家医院的精神病科求医问药。

自1998年11月起,他先后被诊断出忧郁性神经官能症、忧郁型精神分裂、偏执性精神分裂症、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心因性反应和反应性抑郁等多种精神疾病,吃过的抗精神病药物不下20余种,却始终不见起色。

和病情一样绵延的,是姜家和他此前就读学校、辽宁省朝阳市第一中学(下称“朝阳一中”)之间长达数年的民事官司。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里,姜志东父母以教师体罚致使儿子患上精神病为由,向学校索赔医药费。

直到2002年,官司赢了,赔偿款还未拿到,姜志东就制造了“闹市血案”致两死一伤,之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执行了死刑。遇害的,正是审理前述民事纠纷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下称“双塔区法院”)时任院长王某龙的母亲和妹妹。

姜志东被执行死刑后的这19年,其母高凤艳一直在围绕一个问题不断申诉:为何在民事官司的多次判决和裁定中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姜志东,会在刑案发生后的第61天即被当做完全责任能力人被执行死刑。多年来,她不断申诉,此案在今年6月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受理。

高凤艳申诉代理人张柄尧认为,无辜者的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作为精神病人,姜志东的行为系因受病理性动机驱动,“对于此类事件,法律如何作出更为公允的评价,既关乎公平正义,也关乎法律运用过程中是否具有其应有的现代性。”

姜志东作案后沿途走过的街市 。

姜志东在到案后供述,他作案用的刀是花40元在路上买的,目的是想让王某龙感受痛苦。2002年9月18日的讯问笔录显示,姜志东称自己也不知为何被带至公安局,“当时我头脑发胀,全身麻木,两眼发花,身体僵硬,两手不会动,手里拿着那把刀。不是杀人,我就是报仇。”

姜志东在讯问笔录中称,他要报仇的原因是认为法院和学校串通一气。

事实却并非如此,在历次判决和裁定中,法院均认定学校应当赔偿。

邻居于某告诉澎湃新闻,在案发前的一小时,他曾看到姜志东在楼下烧烤摊前驻足,“那孩子原地转圈,用脚磨蹭地,当时就觉得坏了。”

作案之后,姜志东提着带血的刀步行近两公里,一路来到双塔区医院附近。当天在南塔市场卖水果的刘刚(化名)回忆,当时他看到姜志东拎着刀走来,口中自言自语地叨着:“看你牛逼,看你牛逼……”

刘刚说,姜志东走过一苹果摊时顺手拿起一个吃,头也没回就向西边走了,“路上也没有人敢拦他,大高的个子,唠唠咕咕的,一看就是有病的人。”当日在南塔市场的其他两名摊主也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细节。

不过,前述邻居和水果摊主表示,案发后,他们未接受过警方的询问。

或许也是因此,这些信息也没有纳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之中。

被执行死刑的“精神病人”

法院院长亲属被砍致两死一伤,姜志东案一时轰动朝阳,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均快速展开。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2002年9月18日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了十天。当年9月28日,双塔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朝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天后的9月29日,朝阳市检察院迅即又将该案移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0日,朝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天后,朝阳中院作出死刑判决。

同年10月13日,朝阳中院将该案移送辽宁省高院。2002年11月19日,辽宁省高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维持一审裁定,并且在同日完成死刑复核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两道程序。

从案发至姜志东最终被执行死刑,走完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及签发死刑命令并执行死刑等全部程序,用了两个月零一天。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审判决之后,在该案尚未移送的前一日,即2002年10月12日,辽宁省高院法官就提前介入并提审姜志东。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辽宁省高院法官同日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成员的询问中,且记录人王某东是姜志东案一审的审判长。

在姜志东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为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仍是锦州市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小组。朝阳中院一审判决书载明,经锦州市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姜志东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属于有完全责任能力。

朝阳中院认为,姜志东在主观上杀人故意明确,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案二审时,姜志东及辩护人曾提出重新鉴定请求,但未被采纳。辽宁高院认为,锦州康宁医院是辽宁省政府许可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鉴定组成员资历合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科学和客观的。

对此,姜英恒夫妇并不认可。他们表示,鉴定申请人、负责侦办此案的双塔区公安分局民警此前曾被高凤艳控告,理应回避。姜英恒称,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官方从未透露儿子的任何消息,司法鉴定时也没有让其监护人在场,庭审无家属旁听,甚至执行死刑前都未能见到最后一面。

朝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的行政和刑事赔偿决定书

带着在看守所里写的数十本申诉材料,高凤艳回到了家中。那时,距离姜志东被执行死刑已过去了8个多月。她翻找出儿子生前所有药物和问诊病历,撰写申诉材料。她时常责备丈夫,为何在她被羁押期间不好好替儿子奔走。

高凤艳家里堆积如山的申诉材料

她家门口的一方白墙上,如今印满了小广告,许多次粉刷墙壁的工人来了,她都拦着不许施工。高凤艳说,墙上有姜志东用小刀刻下的痕迹,那是证明他系精神病人的凭据。

经过不断申诉,此案在今年6月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在申诉代理人张柄尧看来,姜志东符合精神病临床医学中“诉讼狂”的发病特征。

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医鉴定与侦查诉讼实务》一书第23章“精神病人犯罪的侦查和法医学检查鉴定”中提到,“诉讼狂”是偏执性精神病导致违法犯罪的常见情形。

精神病临床医学中的“诉讼狂”,指的是多以被害或嫉妒、妄想为起源,患者不断的申诉、控告,把妄想中的对象如何迫害自己描绘得绘声绘色,细节俱全,但却并非事实。

该书中写道;“有的病人长期纠缠不休,在诉讼过程中,假若得不到某些机关办案人的同情支持或立案,往往会将妄想对象转向司法机关或办事人员。轻则指责他们办案不公正,重则认为他们和原来的迫害对象合谋迫害他。病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可能对妄想对象采取报复、攻击行为,造成不幸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在作案时,都有较为肯定的作案动机,多数有预谋,且事后能清晰回忆,但问题在于其动机是否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维障碍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辨认能力;如是,则应属实质上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张柄尧认为,姜志东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得到法院支持,按正常人认知,不可能将法院院长作为仇恨对象。姜志东父母则始终认为,在儿子患病后遭受极二连三的刺激,同时因经济条件受限,没得到及时治疗,最终酿成大祸。

今年6月21日,姜英恒夫妇前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

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者、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刘协和也曾撰文,精神病人肇祸杀人现象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刘协和认为,区别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关键不在于强调其有正常精神活动的一面,而在于是否有足够事实证明他有精神病理现象存在。给有严重凶杀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判处死刑,不采取更理智、更有效的精神病防治措施,既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也不能杜绝今后类似惨案的发生。

对此,原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专家级教授刘锡伟也持相似态度。他认为,如果一味迁就“民意”,将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一杀了之,只能强化“同态复仇”观念,与法治文明背道而驰。在对待精神病人暴力行为方面,他建议国家成立独立的公共安全维护中心,专门用于高危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监管。

张柄尧认为,无辜者的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作为精神病人,他们的行为系因受病理性动机驱动,“对于此类事件,法律如何作出更为公允的评价,既关乎公平正义,也关乎法律运用过程中是否具有其应有的现代性。”

责任编辑:马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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