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挖掘机可以分期吗(二手挖掘机分期贷款)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 93 辑(2015.3)
【案例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彭某等诉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原告彭某、李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亦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日,被告王某因投资挖掘机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李某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当阳支行向被告王某转账 15 万元,后陆续向其支付现金20万元。2013 年 10 月 17 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彭某出具借条,约定 2014年7月30 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诿,以致成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 年 9 月 22 日,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王某(本案被告)、严某、彭某(本案原告)三人协商同意,共同购买利勃海尔挖掘机一台,型号:R944,总价值 250 万元,首付 45 万元;同时共同购买喳车 4 台,共计首付 40 万元,合计首付 85 万元。总投资 500 万元,分三年付清,按均分配,首付每人 28.30 万元,占股比例 33.3%(另按每人到账金额算股),款项到位后,由王某主管业务、账目登记、核算分配;工程机械管理由彭某负责。”严某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亦未投资、参与经营。协议签订后,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经营挖掘机生意,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二手挖掘机和宽体货车各一台。后因未按时向挖掘机公司偿还分期款项,挖掘机和宽体货车由挖掘机公司收回。合伙期间,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有多笔经济往来。2013年10月17日,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口头商定退伙,被告王某向原告彭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彭某现金 35 万元,于明年7月30日前付款。借款人:王某。”借条出具后,被告王某未向原告付款,以致成讼。同时查明:原告彭某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熊某于2014年8月6日离婚。
【裁判结果】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与被告熊某共同偿还原告彭某和原告李某欠款 3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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