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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拟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征求意见:痛经或者月经过多者,给予其病假1至2天
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
据报道,《办法》称,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办法》对怀孕、流产及哺乳期妇女也赋予了不少红利: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
《办法》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对用人单位违反经期、孕期、哺乳期等规定的,《办法》的惩罚也很严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痛经假”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网友却说:女性不需要…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去年就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针对这类现象,有网友就吐槽,等到痛经再去医院开证明,不如给经期女性直接放假:
@樱桃味的夏天:我要是还有力气去开证明,就直接去上班了。
@周平王:忍着痛去医院开证明吗?
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LUNA815:如果休了月经假,会被辞退吗?
@熊猫葛葛:企业以后更不敢招女的了,这样的政策只会把女性往家庭里赶。
@祝笙嘻嘻:如果我肚子痛得受不了我会请病假的,女性不需要这样的特殊保护。
@孔繁渊 :医院证明好不好开不知道,但是以后女性想找个工作就肯定更难了。
@About-Miracle:以后企业就不止问你生过孩子没有,还会问你痛不痛经…
@用心听石:为什么不考虑多放点男性的假?让男人们多陪陪产假,男人女人都可以休息,还可以缓解女性就业压力。
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间隔时间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这需要诸多平衡。
“日本职工休假方面的规定也许是他山之石,他们规定女职工是否带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规定;防止妇女通过法律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或者假期;对于积极消除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宋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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