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以转让吗(抵押权能否转让)

问题:依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自由转让,但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内抵押物不得转让,那么该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条款,效力如何?


一、模拟案例

1、抵押物转让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小飞向小红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5%。另外,小飞将自有的一套房屋(A房)抵押给小红,用以担保该债权本息的实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飞与小红的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内,小飞不得将A房予以出让。该抵押合同随同A房的抵押登记,一同办理了登记。

在抵押期间内,小飞未征得小红同意,将A房出让给小鹿。双方订立了A房的买卖合同,并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

小飞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能依约清偿欠款本息。小红准备就A房实现抵押权,但遭到小鹿的拒绝。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法律关系示意图,具体如下:

担保制度的理解16-3(1):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条款效力如何?

2、抵押物转让可能会损害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小飞公司向小红借款50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8%。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鹿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20套商品房抵押给小红,用以担保该债权本息的实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鹿公司与小红的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内,小飞不得将该抵押的20套房屋予以对外出售。该抵押合同随抵押登记,一同办理了登记。

在抵押期间内,小鹿公司未征得小红同意,将20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了杨某、张某、王某等居民。这些居民向小鹿公司购买房屋时,均与小鹿公司订立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且依法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

小飞公司在对小红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能依约清偿欠款本息。小红准备就抵押的房产拍卖以实现抵押权,但遭到杨某、张某、王某等买房人的拒绝。小红无奈,遂要求小飞公司、小鹿公司以及杨某等人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由此发生争议。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法律关系示意图,具体如下:

担保制度的理解16-3(1):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条款效力如何?


二、相关规则

1、相关立法

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2、规则解读

分析上述规则,可得如下主要结论:

(1)当事人约定(包括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可区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条款,进行了登记;第二种,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条款,未进行登记。

第一,约定抵押财产不得转让条款,未进行登记。此时效果有三:

债权法上的效力:抵押人违反该禁止转让条款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的,该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

物权法上的效力: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办理登记的(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的),受让人如果善意,该物权变动有效;受让人如果非善意(仅限于受让人知道禁止转让条款,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该物权变动无效。

抵押人违反该特约条款的责任:抵押权人可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约定抵押财产不得转让条款,进行了登记。此时效果有三:

债权法上的效力: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

物权法上的效力:即使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办理登记(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无论受让人善意还是非善意,均不发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行使涤除权的效力:如果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则抵押权会因为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受让人在抵押权消灭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

未完待续。

本文结论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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