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以吃屎吗(人可以吃屎吗老八为什么可以吃)

反革命吃屎致人死亡罪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调研。山路漫漫,大家开始说笑话解闷。既然都是法官,主题当然与案子有关。

一位老法官讲到:1975年刚到法院工作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尤其体现在罪名认定上。为了争取政治正确,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

有一次,某个村子出了起奸尸案,搁在现在,当然得定侮辱尸体罪,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了。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还是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讲卫生罪! 一车人皆笑。

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讲了个罪名故事:说个真实案例,是我们90年代搞案件复查时发现的。也发生在没有《刑法》的年代。

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们讲得恶俗,便说了个带点浪漫色彩的: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们聊得热烈,笑得大声,一位老同志一直闭目养神。见我们再无可讲,他终于开口了:你们都说完了吧,我给你们说个猛的,也是真实案例,发生地点是昆明。80年代平反错案时,我亲手纠正的。

两个年轻工人,其中一个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你们要知道,那时候有块上海手表,可是很不得的事情,跟你们女同志现在有个LV包包差不多。买表的那哥们儿,姑且称甲吧,有一天无聊,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靠,还有这么好的事,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

我们都被雷住了,认真听老法官讲。

乙吃完,漱了口,嘿嘿,这个是我想象的,他总不能含着屎说话吧,就对甲说,把表给我吧!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没想到乙会真得会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

或许是情节太过离奇,车内安静极了。

老法官点了根烟,继续说: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至于怎么定罪嘛……

老法官坏笑着看了看我们。有人说: “反革命杀人罪?” “反革命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点评:

这是一篇网上留传许久的小故事,也许在当时确有此事,但因为情节太过荒诞,让人怀疑它的真实性,大家都只是把它当笑话看,没人当真,也无从考证。当时是献给《79刑法》颁布30周年,并提醒大家,一部完备、稳定、限制司法者无限想象力的《刑法》,对建设法治社会有多重要。

我国刑法有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当一个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中明文规定明文禁止的行为,那他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就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不是犯罪行为就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限定了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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