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是什么意思,围墙应退让用地红线多少距离

鳌江城市古鳌头区块第三次控规修编

平陽鳌江滨江中心片古鳌头区块控规修编(草案)公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修编目的

依据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及有关上位规划的要求,为优化古鳌头片区整体空间布局、协调道路网系统、落实相关项目需求、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促进本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定《平阳县鳌江镇滨江中心片古鳌头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本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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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控规适用于平阳县鳌江镇滨江中心片古鳌头区块,规划范围由胜利路、火车站大道和鳌江江岸围合而成,总用地面积约1.3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控规的各项规定,并应同时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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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

2.主要技术规范、标准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2012.1.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2.01.01)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10.1)

(6)《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6)

(7)《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T1021-2013)

(8)《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平政办[2014]149号)

(9)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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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规划

(1)《平阳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

(2)《平阳县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修编)

(3)《平阳县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修编)

(4)《平阳县域给排水专项规划》(2006.12)

(5)《平阳县鳌江镇滨江中心片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

(6)《平阳县鳌江镇滨江中心区C-01-01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2014)

(7)《平阳县鳌江镇滨江中心片A、B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2014)

(8)《平阳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

(9)其他相关规划及规划区内已出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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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

(1)本次规划修编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50137—2011)标准。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

为提高地块功能多样性,规划中新增一部分混合用地性质,其中“R/B”为商住混合用地,商业为底商形式;“B1/B2/B3”为商业商务娱乐混合用地,商业、商务比例可依据实际需求确定;“G3/G1”为公园广场混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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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在地块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主、次干路所限定的地块界线不得进行更改。支路所限定的地块,在不影响整体交通功能的情况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支路所限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并在实际过程中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土地开发强度应符合图则中相关地块的指标总量,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3)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的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直至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进行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必须经过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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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地兼容性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结合下表的用地兼容性许可范围执行。

注:未列入以上兼容范围的,需进行用地性质调整的,应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变更,但是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

3.开发强度规定

本区内各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控制按照分图图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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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地出入口规定

(1)出入口方位的确定主要考虑减少对外围交通干道的干扰,并合理组织引导地块内部交通。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设置一到两个车辆出入口,如果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由规划部门作个案处理。

(2)出入口设置还应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T1021-2013)规定实施,具体见分图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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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路无绿化带的地块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围墙中心线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道路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按相关规范执行。

6.设施配套规定

(1)规划范围内各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T1021-2013)执行。

(2)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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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弹性规定

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控制指标的调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直接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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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4)在基地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对范围内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

(5)对基地内部的非主干河网水系进行调整,且经过水利部门同意的。

(6)在道路线型走向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因具体工程技术原因(如高架匝道、交叉口渠化、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设置等)引起道路规划红线局部修正的,不影响现状项目整体实施的,可对道路红线进行局部调整,道路调整后所涉及的地块应该按调整后的道路红线实施。

(7)地下管线埋设位置、规模等因具体工程技术原因引起局部修正的,不影响周边现状项目整体实施的,可对地下管线进行局部修正,所涉及的地块应按调整后的地下管线进行规划实施。

(8)未尽事件,按地方和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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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管理规定

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等按《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平政办[2014]149号)执行;同时高层建筑应以拟建建筑实际影响区进行日照分析,参与分析的单体建筑(影响与被影响)应满足第III类气候区的小城市标准,具体要求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执行。

第三章 功能定位、规模与结构

第七条 功能定位: 鳌江流域一体化中心、温州南部的新都心。

第八条 用地规模:本区总用地面积131.49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2.61公顷,水域等非建设用地面积8.88公顷。

第九条 人口规模:本区规划居住用地面积49.62公顷,规划总人口为2.4万人。

第十条 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一带、一轴、两片、八景、生态网络”的空间结构。

“一带”:即滨江活力带。 “一轴”:即城市金融商务绿轴。 “两片”:即西片居住区与东片居住区。 “八景”:即包括壬泰商行在内的8处文化节点。“生态网络”:即以水为脉,构建滨水贯通并向腹地延伸的公共游憩网络,生态主导,水绿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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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域划分

本区在《平阳县鳌江镇滨江中心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划分中属于B、C区域。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用地性质

1.地块用地性质应按总图控制。 2.城市道路应按总图和附表三“道路指标控制表”控制。3.河道应按总图和附表四“河道指标控制表”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

1.规划居住用地49.6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40.47%,其中二类居住用地46.17公顷,商住混合用地3 .45公顷。

2.新建设施应避免对住宅用地造成环境及交通不利影响,住宅用地的日照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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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9.4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7.73%,主要为文化设施用地以及1处中小学用地(九年一贯制学校,54班),2处文物古迹用地(壬泰商行、鳌江区公所)。

第十五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1.4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9.31%,主要包括城市金融商务绿轴地块和现状喜来登国际酒店。

第十六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28.0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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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0.9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0.73%,主要包括1处污水泵站设施以及1处变电站(水深变)。

第十八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23.1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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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九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由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二十条 道路规划

规划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

1.主干路:火车站大道(红线宽度60米)、胜利路(红线宽度60米)和沿江路(红线宽度35.5/40米)。

2.次干路:水深路(红线宽度44米)和纬四路(红线宽度30米)。

3.支路:育英路(红线宽度24米)、纬三路(红线宽度20米)和一号路(红线宽度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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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交系统规划

本区共设置公交停靠站9对,规划公交线路主要沿胜利路、火车站大道、沿江路、沿纬四路和水深路布局。

第二十二条 社会停车场

1.本区规划1处社会停车场,总面积约0.08公顷。

2.社会停车场主要服务于教育、行政办公等用地,古鳌头区块内主要为居住和商业用地,地块以内部配置停车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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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平面定位

本次调整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对规划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进行定位。

第二十四条 道路竖向标高

本次规划道路竖向设计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区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黄海高程。

第六章 公共开放空间与河道系统

第二十五条 绿地系统

1.绿地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两心、多节点、一带、一廊”的绿地空间布局。“两心”:指胜利公园和滨江公园。“多节点”:指小型绿地景观节点,包括居住片区和商务区公共空间节点。“一带”:指沿江绿化景观带。“多廊”:指滨水景观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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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河两侧独立绿带控制

除现状部分地块无条件设置沿河绿地以外,其它地块沿河两侧独立绿地均按10米控制。

3.沿主要河道应形成完整连续的滨水步道,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可结合较宽的带状绿地设置独立的公共自行车道,公共自行车道建议宽度不小于4米。

第二十六条 河道系统

规划河流水域面积8.88公顷,开挖水域面积约1.56公顷,填埋水域面积约1.26公顷。本规划将原下埠水闸向入江口方向外移,用地规划图中所示位置为建议选址,具体可依据实际工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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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五线控制

第二十七条红线控制

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线,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包括火车站大道、胜利路、沿江路、水深路、纬四路、育英路、纬三路和一号路,总面积27.95公顷。

道路红线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划道路用地进行控制,除道路设施以外,任何建筑不得侵占道路用地。道路红线之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二十八条 绿线控制

绿线指公园绿地、沿河绿带、街头绿地、绿地广场等地块的控制线,控制范围包括胜利公园、滨江公园、沿河绿带等,总面积23.16公顷,各类绿地用地范围按本规划分图图则内确定控制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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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蓝线控制

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平鳌塘河、鳌郑塘河、下埕河、江口河、下厂河和规划河道,总面积8.88公顷。

蓝线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侵占及填埋,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活动,如需建设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黄线规划

黄线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黄线控制范围包括停车场、污水泵站设施、变电站等,总面积0.98公顷。

本区内的基础设施用地应予以保护,如需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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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紫线控制

本次规划迁建鳌江区公所,迁建后位于B-04-04-04地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详见用地规划图,具体确定须经文物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保留南门壬泰商行旧址,为近现代典型西洋风格建筑,旧址位于鳌江镇南门社区。依据《关于坡南街古桥群等1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保护范围以壬泰商行旧址主体基础边缘线为起点,向四周各延伸15米。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起点,向四周各延伸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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