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加班可以开除(员工不加班开除怎么赔偿)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句名言,经常作为劳动者调侃自己被免费加班,劳动和收获不成正比的笑料,但同时也反映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制体系未能很好落实的无奈。
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费加班已经成为了常态。而我们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张先生更是因为身体抱恙不能加班而直接被公司开除。
张先生就职于一家模具生产企业,企业因接受客户的大批量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全体员工每个工作日额外加班4个小时,周末休半天。除了额外的25块钱晚餐补贴外,企业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或福利。
而张先生本来身体就有旧疾,在连续加班了两周后,感觉身体吃不消,有间歇性头脑空白的状况出现。故,张先生与车间主管沟通,能否调整为每三天按时下班一次,可以让自己偶尔也能按能时下班,早点回家休养身体。
但主管反馈,自己也是个打工的,都是要按照企业的规定,而且企业一般都不会随便开特权,要张先生自己找一级领导沟通。
在张先生明确告知企业领导,这样玩命加班,自己的身体实在吃不消,并且指出自己有休息的权利,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也存在不合法的问题时,企业领导勃然大怒,责骂张先生势利,没有责任心,不顾全大区,还声称这样的员工,以后要裁员时,会考虑第一个裁掉。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低头回到生产线上默默工作。
又坚持了一周,张先生实在熬不住了,自己上网了解到“员工有权利拒绝加班”后,就连续两天到点按时下班。
在第三天,张先生则被告知因为无故离岗被公司开除。
针对这家企业的行为,可能大家都觉得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究竟侵害了劳动合同那些权益呢?
首先,这家企业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理休息时间,《劳动法》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报酬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也就是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是要进行协商一致的,并且对于加班的时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每天加班不宜超过一个小时;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三个小时;累计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个小时。企业的行为显然违法,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其次,企业还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加班,是有权获得比正常工作时间更高的劳动报酬的。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按不低于1.5倍的工资计算报酬,休息日加班按不低于2倍的工资计算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另付不低于3倍的工资报酬。这些加班费标准被明确规定在《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所以,即便不谈加班是否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加班时长是否合法合规,单纯不支付加班报酬的行为,该企业就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报酬的时候,劳动者完全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还涉嫌侵害劳动者的健康权
人的健康与合理休息息息相关,之所以要通过法律、行政监督等措施来切实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是为了降低劳动过度的人身损害风险,促进和谐的用工关系与社会关系。若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劳动者的身心会造成损害;同时,也极容易引发工伤赔偿、死亡赔偿等损害企业利益的不良事件。
因此,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社会配套福利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应当准确了解到自身所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在发生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及时通过律师、政府主管部门、基层调解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协调处理。而用人单位,更应当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积极主动落实好员工保护、人才培养。
以法为镜,企业才可以端正言行,走得更远;以人为本,企业才会充满和谐,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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