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长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代表中选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一般应该包括:

来自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代表人民解放军的代表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各少数民族代表

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有不称职者,或因犯有严重错误等不宜继续担任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支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也是五年。但是起止时间略有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从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止。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开始产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由于常委会的选举一般在大会的后一阶段进行的,因此,两者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别。

为了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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