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起义的意义(武昌起义的意义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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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头枪声一响,拉开了中国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的序幕。孙中山先生和他所领导辛亥革命,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所有中华儿女共同的历史记忆。在海峡两岸以多种方式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之际,从今天起,本网将连载一组 “辛亥革命武昌首义”的系列文章,揭秘历史真相,缅怀革命先辈,传承爱国情怀,以飨两岸读者。 武昌起义,在辛亥革命中并非首次起义,之所以史称“辛亥首义”,因其相对于另外历次起义,在推翻清朝统治、创立民主共和的革命实践中,具有鲜明特点和深远意义。 武昌起义两大特点。一是“厚积突发”——武昌起义表现为突然爆发,实际有深厚积累。自19世纪60年代汉口“开埠”后,尤其晚清“新政”在湖北实行20多年,作为“九省通衢”的武汉三镇,经过兴办近代化意义的实业、交通、教育、传媒、新军等,酿造经济、文化、思想观念诸方面深刻变化。广大民众和各阶层人士越来越不满清王朝封建统治的专制、腐败及其“预备立宪”的自欺欺人,各地时常爆发多种形式的反清斗争,逐步蓄积武昌起义相应的社会基础。1900年爆发于武汉的“自立军起义”失败后,孙中山领导的反清革命更为武汉、湖北的志士仁人所向往。从“湖北革命先驱”吴禄贞开始,一批批“先知先觉”的革命知识分子、热血青年,一方面在海外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直接联系,一方面在本土深入基层鼓动民众。他们先后以各种名义组织武昌花园山聚会、科学补习所、日知会、同盟会湖北分会、军队同盟会、群治学社、振武学社、文学社、共进会等革命团体,出版报刊、举办讲学,传播近代民主思想,联络会党、运动新军,组织反清武装力量。特别是,湖北革命党人着眼“从内部攻垒”,针对湖北新军实行“抬营主义”,即多方直接、间接打入新军,对本为“平息民变”的新军“夺矛借盾”,致力将其从清王朝阵营“抬到”革命党阵营。辛亥革命前,湖北革命党在与各阶层广泛联系的同时,成功争取成建制的新军,并在湖北新军各标、营设有革命党人代表,推动新军士兵近三分之一参加革命团体、相当部分受到革命影响。这样,与其它地方的反清起义主要依靠会党成员、青年学生而势单力薄、“屡战屡败”不同,武昌起义以新军中的革命力量为主体,实际为起义“以革命的武装反抗反革命的武装”提供了军事上致胜的条件。 二是“一举百应”——武昌起义突发于长江流域中游之地、突发于起义计划受挫之时,其一举成功,得到四方响应,决非偶然。武昌起义之前发生在广东、广西、云南等地历次起义受挫,多有革命党人对起义地点、方式另作思考。尤其1911年4月27日广州黄花岗起义受到重挫,湖北共进会居正、刘公等人即与时在武汉的湖南革命党人焦达峰等商定,要以两湖地区为“中国革命之主要中心”积极筹划起义,要以武昌新军为起义主力军,若湖北首先举义,湖南则首先响应。1911年7月31日成立于上海的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在苏、皖、鄂、湘、川诸省设立分会,专门策划长江流域各省起义。特别是该会总干事宋教仁手订计划,决定湖北“宜首倡义” “湘蜀同时响应”。长江流域各省革命党人为此加紧准备。湖北两大革命团体文学社、共进会,1911年9月14日、24日两次联合开会,为武昌起义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通过系统的行动计划,决定与会的各标、营党代表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派专人赴上海中部同盟会总会转请黄兴、宋教仁、谭人凤等到武汉主持大计。时在香港的黄兴得知有关情况后,表示赞成在武汉发动起义,并致函孙中山及南洋各埠筹款接济,致函冯自由、陈其美、谭人凤等人总结广州起义教训作为武昌起义的借鉴。黄兴还明确提出,湖北地区富有革命潜力,“应以武昌为中枢,湘、粤为后劲,宁、皖、陕、蜀亦同时响应以牵制之,大事不难一举而定也”。10月初,黄兴还在唱和谭人凤的一首七律诗中,颇为自信地预言“能争汉上为先著,此复神州第一功”。这样,实际为各地革命党寄予希望并欲与之呼应的武昌起义,尽管原定10月6日发难未能如期,尽管几次更改计划未能如愿,仍然在清军的严密防范、疯狂弹压下骤然爆发;继而,经一夜激战,占领武昌全城,成立湖北军政府;接着,经一个多月坚守,实现湖北全省十府、一州、一厅相继“反正”,推动全国十八省市相继“易帜”。当时有民谣唱颂“八月十九武昌城,起了革命军......中原十数省,不日皆反正,江水汉水清,历史增荣名”。 毋庸讳言,武昌起义的具体方面确有很大不足,起义计划早泄、秘密机关被毁、发难时间多改、党人领导缺位(原定起义负责人或受伤、或被捕、或出逃)等,对武昌起义乃至整个辛亥革命的进程造成相当负面的影响。但瑕不掩瑜,武昌起义对辛亥革命的胜利、对近代中国的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简言之,作为“首义”,武昌起义在辛亥革命中的意义充分体现在“首”,可大致概括为“首胜”、“首破”、“首创”。 所谓“首胜”,即指武昌起义是清末辛亥革命武装暴动的首次胜利,而且是从1895年10月孙中山率领兴中会骨干在广州发动最早一次反清起义,到1911年4月黄兴率领同盟会精英在广州举行最大一次反清(黄花岗)起义,革命党历经16年10多次武装暴动皆遭败绩后,首次取得历史性胜利,空前振奋革命党人的斗志,极大鼓舞反清民众的信心。 所谓“首破”,即指武昌起义首次攻占清政府的督府衙门、推翻清政府的省级政权,实际将原本完整的清朝封建统治“围城”撞破一个大窟窿,并通过中部都会起义的成功,在全国引发骨牌效应,为延续二百多年清朝统治的土崩瓦解,为沿袭二千多年封建帝制的寿终正寝,敲响了丧钟。 更有意义的是“首创”,即武昌起义第二天(十月十一日)首次在中国的行省建立具有民主共和政府性质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政府”,武昌起义一个月后(十一月九日)首次在中国的行省颁布具有民主共和约法性质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建立“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政府”,依据是孙中山1906年起草的同盟会《军政府宣言》。《军政府宣言》提出同盟会政纲“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特别为革命胜利后建立民国晓喻天下的布告拟出具体格式(天运岁次 年 月 日,中华民国军 军都督奉军政府命,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布告国民)。武昌起义后马上建立军政府,即率先将此同盟会的革命建政部署付诸实施,为后来纷纷“独立易帜”的各省做出了示范。鉴于当时的形势及其需要,草创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政府”,设有参谋部、交通部、外交部、书记部、庶务处、统计处、警备司令等,切实组织一系列必要的军政活动,可谓拥有基本职能并有效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其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立前一度具有革命的中央政府功能。 制订《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也来源于孙中山1906年起草的同盟会《军政府宣言》。《军政府宣言》将国民革命依次分为“军法之治” “约法之治” “宪法之治”三期,“约法之治”即指“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待六年后“始解约法,布宪法”。故“约法”是在推翻封建君主专制之后、正式制订民主共和宪法之前的过渡性立法。“鄂州约法”也就是湖北军政府初具民主共和性质的过渡性立法。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经“首义同志集议”,推举宋教仁起草。宋教仁早年留日学习法政,对欧、美、日宪政制度深有研究,东京同盟会期间曾试作草拟待“中华民国”成立后的宪法,武昌起义18天后由上海到达武昌,在汉半个月专修这份“约法草案”。《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列有“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等七章,共六十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政府、议会、法司的组成与职责,基本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可谓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宪政范畴的“大法”。该法由湖北军政府会议审订后于11月9日颁布,再由各省军政府代表联合会商讨,虽因当时战事吃紧而顾不上完全施行,但其正式将共和宪政纲领昭示天下,实际潜在而深刻地产生重大影响,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前具有“国家约法”的意义。作为首义之地的湖北省后来成立临时议会,即以此“约法草案”为依据;响应武昌首义宣布“反清独立”的江西等省颁布相关“大法”,亦即对此“约法草案”的模仿;武昌首义后各省军政府代表联合会1911年12月3日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1912年1月第一、二期政府公报上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都将此“约法草案”作为蓝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则直接为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了历史铺垫。 如果说1912年1月1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政府,那么此前80天成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政府”,则为首义之地民主共和建政的先驱;如果说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具有民主共和宪法功能的大法,那么此前120天湖北军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则为首义之地民主共和立法的先驱。武昌首义在建政、立法上的先试先行,树起中国民主宪政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辛亥革命百年时,武昌首义之地人民系统总结出“辛亥首义精神”(即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善抓机遇的果断精神、通力合作的实干精神、愈挫愈奋的坚韧精神、革命奉献的牺牲精神),得到普遍共鸣。 辛亥武昌首义,业绩彪炳史册,精神永励国人。(作者 珊伍) (本文为投稿作品,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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