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的特征(特许连锁经营的特征)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连锁经营的特征(特许连锁经营的特征),以下是这个问题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让我们看一看。

接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委托的案件,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要了解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连锁经营的特征(特许连锁经营的特征)

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这是最基本的,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以上经营资源也就谈不上特许经营。

二是被特许人(也就是加盟商)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比如在运营模式,管理方式方面。

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这个费用也就是通常说的加盟费或管理费。有的特许经营合同里统一加盟费一项费用其余不收费,还有的合同将各项费用分开,比如管理费、品牌费、食材费等等。

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经常会将特意经营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混为一谈。合同名称形形色色,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区域代理协议;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

但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来认定。

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技术转让费”这种混淆概念的词语和概念,也不能改变其特许经营的本质,当然也逃脱不了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限制,主要是对公司的限制,包括公司要具有成熟的运作经验,需要提前30天对加盟者以书面形式披露相关信息,需要在商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还要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至少一年等许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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