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节假日2020(国家法定节假日2020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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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家法定节假日2020(国家法定节假日2020三倍工资)

法定休息日,诸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的休息权利,但在职场中总会出现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在这个时候,如用人单位向安排调休,那么劳动者可以拒绝,转而要求支付三倍的工资吗?

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安排补休仍称被告

陈某于2020年3月12日进入广州永力宝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宝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8月12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永力宝公司曾于2020年4月4日和2020年5月1日法定休假日安排陈某加班,并于加班后给以陈某两天的补休。

2020年10月19日,陈曦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永力宝公司支付2020年4月4日和2020年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陈某胜诉后,永力宝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期间,永力宝公司辩称,其已为陈某安排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补休,且其清明节未加班,故不应补偿三倍工资。同时,若持法定休假日的加工资,则其补休两天的工资应当予以扣减。

补休冲抵法定节假日违法终自食其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永力宝公司主张陈某清明节未加班,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着陈某的工作期间的出勤情况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陈某存在清明节加班。同时,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均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因此,永力宝公司安排补休来冲抵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身是违法的,其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其仍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且不得对给予陈某补休的两天的工资予以扣减。

法条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您认为呢

用人单位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补休,要求支付三倍工资。但补休有时候会为劳动者创造很多自由、完整的出行时间,有利于劳动者实现精神追求。因此,如果您作为一个劳动者,您愿意接受加班工资,还是补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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