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打人事件,南京 打人
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一男子上门打伤老人、小孩一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警方随即发布警情通报称,涉事男子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0日,记者从南京玄武区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已介入鲁某某上门掌掴幼童案。
网络流传的拍摄视频者应为被鲁某某打伤孩子家长。
事发视频中,几位妇女及一位男性来到被打孩子家中,多次开口请求对方原谅。但被打孩子家长表示当时时间已经很晚,孩子已入睡,他们不愿接受对方的道歉。
对话中,一位身着浅色花纹外套的女性突然下跪,向被打小孩家属请求原谅,被打小孩的家属进行了搀扶,有人劝“阿姨,您起来吧”。
对话中,鲁家另外一名女性家属与穿浅色花纹衣服女性一起下跪,并专门向一名拄着拐杖的男子(疑为被打老人祖某某)请求原谅。
被打孩子家长则不停地重复称“你们不要这样”。视频中,被打孩子家长明确表示不接受道歉。
疑为鲁某某家属向被打一方下跪道歉。图片来源:网传视频截屏
被掌掴儿童母亲发声:
孩子外耳和面部挫伤,爷爷右腿骨折
11月10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上传视频者唐女士,她告诉记者,视频中的事情发生在11月8日晚,起因是孩子白天在幼儿园发生的一起摩擦。
“我家孩子文文(化名)在玩玩具,这时候好朋友成成(化名)也要来玩,文文护着玩具两人就发生了争执。老师一开始将两人拉开,但是后来他们不知道怎么又打起来了,我家文文将成成的后脑勺打破了。”
在一段网传的监控视频中记者看到,操场上两个孩子扭在一起,老师上前试图拉开未果,一个孩子挥手击打了对方四五下,另一个孩子捂着自己的脑袋。
唐女士介绍,平时两个孩子是朋友,两家人因为住在同一个小区,相处也不错,孩子的爷爷奶奶平时常有往来。“两个孩子常会有小擦小碰,一般很快就和好了,平时也没有什么矛盾。事情发生后,我们家奶奶有和对方奶奶道歉,孩子也向对方道歉了。”
被争抢的玩具:一个塑料的气泵
在得知事情后,唐女士准备上门道歉。但在他们还未上门道歉前,对方一家三口先来到了他们家里,没想到成成爸爸动手打了文文,就发生了视频里的事情。
从唐女士提供的视频中记者看到,成成一家三口进门后并没有走入客厅,其父在门口坐下,待两个孩子也分别坐下后,成成父亲开始教育文文。
“视频中也能听到,他说了几点,第一不能打人,第二不能打头,第三不能用物品打人,话刚说完就伸手打在我儿子脸上,直接将他打翻在地。”
据了解,被掌掴的男童和男童爷爷均有受伤。唐女士称,孩子被打后,自称头比较晕。11月9日早上,她带孩子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面部挫伤、(左)外耳挫伤”,孩子听力也受了一些影响,医生建议我们做进一步检查。门诊病历上的辅助检查一栏也显示“声导抗检查示双侧声反射无法完全引出”。
另一份孩子爷爷在该院的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右侧腓骨上段见多条骨折线,断端对位尚可。报告单印象为“右侧腓骨上段骨折”。
事情发生后十多分钟,警方便到达现场。“成成父亲打完人之后就走了,直到警察来了才再次出现,他妈妈倒是一直在现场安抚我爸爸。我爸爸因为本身有高血压,腿也疼,一直坐在椅上起不来,她还帮我爸爸揉腿,并且一直在道歉。”当晚成成的家人也多次向唐女士一家表示道歉,不过她表示,并不想接受道歉。
男童祖父是否正当防卫律师看法不一
此案件中,鲁某某的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被掌掴男童的祖父持椅子与鲁某某发生冲突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鲁某某构罪与否,取决于祖某某的伤情,而与男童被打一巴掌关系不大。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如经鉴定祖某某伤情是轻微伤,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鲁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如经鉴定祖某某伤情是轻伤或重伤,根据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鲁某某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还认为,鲁某某到祖某某家后,先是击打男童面部,致男童仰面倒地,祖某某见状,担心男童再次受到伤害,对鲁某某的侵害行为予以制止,并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祖某某的行为可定性为正当防卫,并非双方互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祖某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称,鲁某某掌掴男童的行为,客观上对男童身体健康进行不法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主观上存在故意,且不存在免责情形。如造成轻伤的后果,触犯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如造成轻微伤,只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造成轻伤的结果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邢鑫分析认为,男童祖父的行为不构成对鲁某不法行为的正当防卫。
邢鑫进一步解释,首先,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防卫行为是有意识的、针对侵害人实施的,且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该案件中,因为鲁某某对男童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危险不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所以祖父的行为不构成对鲁某某不法行为的正当防卫,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
邢鑫还称,该案件中,鲁某某对男童祖父持木凳故意伤害的行为,进行了适时的防卫。但作为一个正值壮年的男子面对年长老人的攻击,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具备必要性和相当性。
那么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得到对方谅解在法律量刑上会有什么不同的认定呢?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表示,法律规定有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主导下,双方进行和解,签署刑事和解文书。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得到了化解的,可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追究。如果案件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可以考虑对当事人微罪不起诉。但刑事和解只限于量刑轻微的部分犯罪行为,对此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被害人谅解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从宽情节,只要是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被害人谅解可以让司法机关考虑对嫌疑人从轻处罚,但仅是考虑而不是必须。本案中,如果实施伤害一方进行了积极赔偿,有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真诚地请求对方谅解,且对方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不追究或从宽处理,司法机关通常会在量刑上有所考虑。
教育专家:
家长应理性处理孩子间的冲突
孩子之间相互打闹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作为家长和老师应如何妥善处理?
“这类事件没有一个标准的处理方式。”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如果孩子在学校期间发生冲突,所在班级的老师应该要负一部分责任。作为家长,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首先是将情况向老师反映,同时也要告诉对方家长,在多方共同的约束下,调查清楚到底是什么情况。
他认为,前述事件中,上门殴打对方小孩的家长在认知逻辑上存在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只会使得事情更加恶化。“未成年人之间的冲突相对还是在可控的范围内,但如果成年人直接介入事件,他的力度是超越孩子能够承受的范围的,此事件中,使用暴力的对象还是别人家的孩子,施加暴力的人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储朝晖说,孩子对于暴力的使用可能和家庭有一定关联,当家长或是孩子周边的人经常使用暴力,孩子会产生一定的模仿效应。所以对于家长来说,首先要保证自己不用暴力的方式对待孩子,另一方面,在处理涉及到自己孩子的暴力行为时,如果对方是孩子,一定要有清晰的认知:对方的力度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所造成的伤害也在一定范围内,要理性处理,至少采取的处理方式不能让事件进一步恶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qiluwanbaoqlwb)微信公号
编辑:刘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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