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刑事司法理念的变迁
点滴个案累积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制度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公民权利确认漫漫长路的矫健步伐。70年的法治征程,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刑法价值的必然选择, 从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越来越重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重视社会正义,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重大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制定的所有法律与司法制度,建立能够保证无产阶级利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百废待兴,因此,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很不健全,在刑事制度方面,主要以政策为主。如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并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律作为办案指引。
1954年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自此,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在刑事制度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处分反革命分子、地主和其他反动分子而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这一制度具有当时鲜明的时代烙印。
1957年到1976年的各种制度都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砸烂公检法”是那一时期的政治口号,刑事司法制度更是连同当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被践踏。中国刑事司法的命运与时事共进退。
1979年不仅是刑事司法的转机之年,更是中国无法可依混乱状态的结束之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继颁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经济发展,保障人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以1963年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在总结与反思建国以来刑事诉讼的经验教训之后而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二是明确了刑事辩护制度,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三是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制定了规范的询问、羁押时限,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四是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有学者指出中国是从此时开始关注刑事司法制度是否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也是在这一时期被明确下来的,禁止刑讯逼供,依法实施侦查、逮捕等权力也有明确规定。
1983年“严打”开始,刑事司法制度的首要功能还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1996年与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标志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新阶段。中国的公民权利保障拉开了历史的序幕。在1996年,我国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在寻求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向现代化发展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改革步骤。
从修改前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到修改后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只是几个字的改动,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从今以后非法证据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同时还出台了全程录音录像措施,这一个权利、一个规则、一个措施,就是为了解决刑讯逼供禁而不止、愈演愈烈的老大难问题。现在不仅规定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与此同时还规定对于收集物证、书证如果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很可能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而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及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配套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扎实举措,对我国推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意义重大而深远。
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彼时,中国迅速发展,因为发展而带来的生机与活力,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为此,这次修法一方面进一步充实了既有程序规则,如对辩护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并大幅增设新的程序制度,如设立讯问录音录像与技术侦查制度、增加特别程序;另一方面,通过改进立法技术,力求增强程序规则表述的明确性、完整性与具体适用的可操作性。比如,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将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修改为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修改增加了程序制度的供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程序规则可操作性的品质,还压缩了权力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为引导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展开提供了更多可能。
同时,这次修法在强调法定程序必须遵守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程序违法要承担不利后果。这集中体现在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增设上,如鉴定人依法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等。如此种种,无不显示出对民主法治、公民权利保障与程序正当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强调,也意味着这些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同,至少已被立法者肯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必然不断地变化和进步,法律价值观也必然体现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变化和进步。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明确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披露,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已达到46起,涉及94人。用个案推动了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一个个鲜活的个案,就是一部部生动的法律教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 莉
编辑:党政瑜 杨建文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等内容,请<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