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概述

“丰县生育八孩女”事件被曝光后,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之下,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行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取证,今天终于有了结果。当然了,虽然虐待和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和妞等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结果出来后,网民还是义愤填膺,都觉得判得太轻,应该予以重刑。也由此可见这件事的影响,以及网民们的愤怒。
“丰县生育八孩女”事件男犯判9年,历朝同类怎么判,宋代经验好
确实,虽然坏人受到了惩罚,但小花梅的一生却因此被毁掉了,这不是让坏人蹲几年监狱就能化解得了的。
其实,贩卖人口因为有利可图这种事情,在古代就很猖獗,那么古代的人贩子会有什么样的下场呢?
古代第一个严厉打击人贩子的人是秦始皇。
公元前221年,经过10年南征北战,秦始皇结束了数百年诸侯割据的局面,从而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帝国。
不过,秦始皇仍然有许多未竟之事,比如平定北方匈奴、平定南方百越。同时,秦始皇还有修建长城、阿房宫等,不论是征战还是修建国家级工程,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因此秦始皇非常痛恨人贩子,把贩卖人口,当作危及社稷的重罪,所以不管是贩卖人口的主犯还是从犯,只要被官府抓住,就一律五马分尸。
到汉代的时候,平定天下的刘邦吸取了秦朝暴政亡国的教训,再加上经历了长期的战乱,人口锐减,所以鼓励生育和发展经济,就成为了最重要的国策。并且在刑法方面,汉代的皇帝对秦律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以此来缓和社会矛盾。
不过,贩卖人口在汉代仍和盗窃罪及杀害他人罪并称三大重罪,人贩子只要被官府抓住,就会被判处磔刑。
所谓“磔刑”就是割肉离骨,断肢体,再割断咽喉,可见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酷刑。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震慑那些想犯罪或者正在犯罪而未被抓捕的人员。
在汉朝皇帝看来,不光人贩子可恨,买家同样可恨,所以买家也要受黥刑(在脸上刺字),并且还要服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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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汉代会把人口贩卖作为重罪论,据说是因为汉文帝的妻子窦漪房。
窦漪房在汉代史上是一位堪比吕后的女政治家。然而身为女强人的她,也有桩伤心事,那就是在她入宫做侍女的时候,四五岁的弟弟竟被人贩子拐走了,从此杳无音信。后来历经了千难万险,最终才找到了弟弟,但是弟弟却早已吃了不少苦头。所以窦漪房恨透了人贩子。同时,她又有能左右朝政的超能力,所以人贩子就受到了重点打击。
在经历了政权更迭和频繁的战乱后,唐朝在律法上有了一部统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唐律·盗贼》中规定,掠夺人口为奴的,主犯绞刑,从犯流放3千里外。为了杜绝人口贩卖,买方也要判处比人贩子轻一等的刑罚。
到了宋朝,对贩卖人口的惩罚,基本继承了唐朝的司法制度。比如人贩子判一等大罪,枭首示众,从犯流放苦寒之地。买家亦有相应的惩罚,并新增一条:如果拐卖人口案发生地的官府不作为,那么朝廷还会对官府予以严惩。
这一点,处罚面显然比之前的王朝更宽,对政府做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做的目的,也是避免政府不作为,从而营造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
不过在宋朝,对人口买卖也有合法性和非法性两种情况,这在《宋刑统》中就做出了界定:凡是以暴力手段和欺诈方法卖良人及他人奴婢为奴婢,就是非法人口买卖,除此外,并不在禁限。并且宋朝还有官方特设的人口交易市场,女子、仆役之类的人口,只要取得官家盖章的卖身契,其交易就受宋朝律法保护,而通常买卖、赠送这种人口的,多是士大夫及富商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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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名媛诗归》中,就记载了“春娘换马”这件事。
据书中记载,春娘是苏轼的婢女。乌台诗案发生后,苏轼被贬到了黄州。在他赴任之前,一位蒋姓朋友在为他送行时,无意中看到了春娘,见色起意的他便向苏轼讨要春娘,并愿意用一匹白马作为交换。
其实春娘已经跟了苏轼多年,在照顾他的饮食起居上,都颇为细心。不过由于路途遥远,苏轼便打算放她回娘家去。见蒋姓朋友讨要,苏轼索性做个人情,一口答应了下来。
没想到春娘见苏轼把她换了一匹白马,竟悲愤不已,当场就走到苏轼面前,斥责他是“以人换马,贵畜贱人”,说完竟以头撞树而死。
当然,“春娘换马”的故事可能并不真实,但这也说明了宋朝士大夫赠送或者买卖人口,都是合乎当时社会的法律与价值观的。
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后,虽然出身草根的他对老百姓们非常好,可是对于那些触犯律法的犯人,他从来都严惩不贷。
《明律》中有一条铁规:“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亦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所谓“采生折割”就是把人弄残疾。在明朝,确实有些人贩子十分可憎,他们拐来小儿,伶俐的卖给人家做小厮,平庸愚钝的便弄折胳膊腿,卖到丐船行乞。所以,明朝律法对人贩子的刑罚也最重,不光人贩子凌迟处死,不知情的家人,也要受到牵连被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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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万历皇帝在位的时候,在律法上又做了调整,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
当然,对于情形严重的,也有相应的惩罚,比如贩卖人口达到3人的,就要戴100斤的重枷,在监狱外示众30日,再发边充军。
如果3次贩卖人口被官府抓获,那就要发配到极寒之地充军,并永不得回来。若是犯人死在那里了,儿孙还要替犯人继续受刑。
到了清朝,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贩卖人口也越来越猖獗,甚至还出现用迷药拐卖人口的案子。
清朝皇帝虽然推崇以满抑汉,但也懂得社会安定,江山稳固的道理。所以在制定律法的时候,他们对人贩子也丝毫不手软。比如在《大清律令》中就明确规定了:把良人拐卖为奴婢的人贩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把良家子女卖与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侵害了受害人,重则斩首,轻者绞刑。特别对诱拐儿童的人贩子,更是“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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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哪个朝代,在对人贩子严惩的同时,也几乎没有姑息过买方,而是以“买卖同罪”的原则,对买方施以惩戒。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削减贩卖人口的市场,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当然,刑法虽然严酷,但铤而走险的人依然屡禁不绝,所以清政府不光对人贩子采取了严打措施,还为了鼓励官员能抓到更多人贩子,采取了相应的奖励政策。
但是随着清政府的腐败加重,到了清朝末年,不光妇女儿童会成为人贩子的目标,就连年轻男子也成为了他们拐卖的对象。
因为随着清朝被迫打开国门,贪婪的列强在掠夺中国大量的财富和资源的同时,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廉价劳动力,也打起了中国人生意。
特别是沿海一带,人贩子起初还连哄带骗,后来竟嫌这样太慢,所以总是躲在街角,待人走近,便用布袋罩了头,掳到猪仔馆,卖给外国人贩子。
由此可见,历朝历代只要政权还相对稳定,都把拐卖人口当作重罪判处。我们国家对于拐卖人口的问题,虽然多有打击,但是小花梅事件的出现,也可以看出,在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还做得不够,在执法力度上还要加强。宋朝对于贩卖人口实行属地原则,这种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做法,我觉得倒是值得我们学习。#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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