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慈善 捐赠

来源:新福建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2月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林静)眼下,举国上下投入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疫”中。社会各界纷纷以实际行动响应号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针对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关注的慈善捐赠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省民政厅法律顾问答疑解惑。
问: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答: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开展公开募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如各级红十字会,其他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两类证件。一是法人登记证,依照《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这些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二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并经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即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持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以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为例,其共取得以下两个证书,因此,该基金会有权开展公开募捐。
关于慈善捐赠的11个热点话题,省民政厅给出权威答疑
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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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登记证书
问:不能公开募捐的组织能否参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疫”?
答:可以。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参与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救助的方式宜采取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方式进行,如招募志愿者为自我隔离的人员提供送餐、购物等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疫”中,参与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专门的防护技能,慈善组织应当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避免交叉感染。
如需开展募捐又不宜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组织内部或者特定范围内开展不公开募捐。确实需要公开募捐的,应当以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
同时,《慈善法》鼓励除慈善组织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问:个人可以直接回应有关医院、个人的求助吗?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将财产无偿赠与有关医院、个人。如赠与系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认定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建议大家要注重捐赠物资的类型,及时关注有关医院和个人所发布的需求信息,否则容易造成物资重复浪费。
问:能否强制要求明星、大企业捐赠物资?
答:不可以。《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自愿开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论明星、大企业是否具有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任何人无权强制要求他人捐赠物资。
问:是捐钱好还是捐物好,捐赠的财物是否有限制?
答: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疫”中最紧缺的是口罩、防护服等物品,为提高捐赠的效率,建议近期还是直接捐赠相关的物品。待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疫”取得一定成效后,恢复重建阶段需大量资金时再捐钱。
捐赠的财物必须是个人合法所有的,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问:慈善组织收到捐赠财物后该怎么用,可以变卖吗?
答:应当按照慈善项目和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物,不得挪作他用。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问:慈善组织运行费用怎么支出?
答:慈善组织必备的运行费用应当予以保证,但要秉承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尽量减少运行费用。
按照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组织支出比例不受限制。
问: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捐赠用途和捐赠对象?
答:捐赠人可以与有关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约定捐赠给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有约定用途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比如,捐赠人指定将物资捐赠给武汉的火神山医院,慈善组织则不得将有关财产捐赠给其他医院或者民营医院。
为更好达到捐赠的目的,建议在捐赠的时候与有关组织约定使用用途。
问: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吗?
答:有权。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慈善组织是否应当公开募集资金、财物用途?多久公开一次?
答:应当公开,而且是应当及时、全面公开。在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慈善项目一般周期不超过六个月,慈善组织应当将其募捐和实施情况及时予以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问:捐赠的财物能否税前扣除(抵税)?
答:可以。根据《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但应当注意,不是通过所有的慈善组织捐赠均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通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捐赠才有权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可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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