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个人贷款,中信银行个人贷款业务
用户莫名“被贷款百万元”事件再次发生,银行需要更为严格有效的审核流程
《中国科技投资》张婷 龙敏
近日,中信银行(601998.SH)用户李文(化名)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其2017年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以房产抵押的形式,欲贷款开火锅店,后因入伍未等到贷款申请审核完成。2019年李文退伍回家,发现在未签名、无合同的情况下,银行以他的名义申请了100万贷款,并划入陌生人账户中。
司法鉴定显示,以双方指定的样本上“李文”的签名进行对比,结果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等文件上的李文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两者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经一审二审后裁定认为,可能存在有他人以李文名义借用李文、银行双方的贷款合同,骗取银行放款。
对此,中信银行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回复,合肥分行已经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文偿还借款本息。目前该案件处于司法程序中,中信银行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并密切关注法律进程。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0月,《中国科技投资》记者曾报道过类似事件:威海的王女士在网站上购买二手房,后在指定银行中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彼时,客户经理要求王女士在多张空白纸张上签字。然而,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贷款已被成功办理,但相关合同签订日期当日自己并未到场,且合同的部分条款与此前约定事项存在出入。
100万贷款进了谁的腰包?
大学毕业后的李文面临两种选择:入伍和开火锅店。因担心体检不过关无法入伍,于是李文开始着手准备开火锅店。
由于缺少资金,在朋友许某介绍下,李文于2017年8月来到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申请贷款,并准备将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以获取开火锅店的启动资金。期间,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业务员张某拿出几份文件让王某签字,其中包括《中信银行借款申请表》、《贷款用途承诺书》、《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抵押合同》等。
蹊跷的是,张某拿出的贷款文件均为空白材料。“当时业务员拿出一沓空白材料让我签名,并告诉我不要填写日期,除此之外,业务员帮我新办了一张银行卡,但登记的手机号码是许某的”,李文说,出于对许某及业务员的信任,于是李文照做了。
2017年9月7日,张某带着李文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但此时贷款金额还未审批通过。三天后,李文接到入伍通知,于2017年9月12日凌晨搭乘专列至福建省某部队新训旅开始服役,由此放弃了开火锅店的计划。
新训前三个月,王阳上交了手机。但在之后的服役期间,张某联系到李文,询问个人信息维护相关事宜,因此李文亦向张某询问贷款办理进展情况,“张某当时说不清楚,后来银行那边一直没联系我,所以也就没放上心了。”
直到2019年9月,李文退伍回到家乡,这才得知他向中信银行申请的贷款早已发放,且父亲一直在给他还息,但钱款却不知所踪。“2018年,中信银行方面联系到我父亲,提及如果不还款会影响征信,就这样父亲还了10个月的本息,约10万元,而入伍期间父亲也没跟我说过这件事。”李文说。
退伍后,李文多次找到中信银行方面沟通,要求查看合同,但对方并未提供。于是李文转向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投诉,这才看到了《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贷款资金用途为“购买红木家具”。
根据安徽监管局的《举报调查意见书》显示,100万贷款资金按信贷管理要求全额受托支付至交易对象苏某账户中,贷款当日,苏某再将该笔款项转至赵某账户。随后,赵某账户分4笔将61万元转至吴某账户,分2笔将28.38万元转至李文父亲账户。李文父亲再分6笔将27.38万元转入许某账户。贷款资金实际未用于购买红木家具。
*图源:银保监会意见书
李文表示,他并不认识苏某、赵某等人,而父亲的账户亦是由许某持有,“父亲与许某之前有工作业务上的往来,因此父亲部分银行卡是许某在使用。”而从银行流水看,许某曾通过每月向李文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偿还本息。
*图源:银行流水
合同签名非同一人所写
李文因上述贷款征信已逾期40多次,无法办理贷款、信用卡等。看到合同及银行流水后,李文多次与银行沟通,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但银行仅让李文签署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提到,“本人认可,本人在贵行办理的前述贷款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并支付给受托支付对象,是系本人真实意愿且合法合规……”。
*图源:情况说明
李文认为该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于是拒绝签署。沟通无果后,2020年6月,李文将中信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文称从未填写过《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等文件,且对贷款去向不知情,要求银行方返还本息。因此,李文向法院申请对《支付申请书/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笔迹鉴定。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笔迹鉴定,以双方指定的样本上李文的签名为对比,结果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李文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两者不是同一人所写”。
*图源:鉴定结果
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职务主任景博文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笔迹鉴定对李文有利,如果是业务员故意伪造的合同,而且与实际收款人串通,则业务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般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银行属于企业,张某作为银行业务人员,利用了便利,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因为银行也是受害单位,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如果对王某构成损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退还已经支付的利息等。”
法院经一审二审后裁定认为,根据上述实情,可能存在有他人以李文名义借用李文、银行双方的贷款合同,骗取银行放款。“本案中,原告(李文)主张的金融借款纠纷中涉嫌他人犯罪事实,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受理,依据先刑后民处理原则,本案的民事诉讼,应当先裁定驳回起诉,待上述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原告可再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中信银行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回复,合肥分行已经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文偿还借款本息。目前该案件处于司法程序中,中信银行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并密切关注法律进程。李文亦表示,该案将会于6月23日组织调解。
中信银行曾发生类似事件
根据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的调查,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在李文100万元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亦存在贷前调查不够尽职、部分贷款材料未由客户当面签订、客户在留有空白信息的贷款资料上签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图源:银保监会意见书
景博文告诉《中国科技投资》记者:“如果是空白合同,没有具体内容,那么是无效合同。就合同本身来讲,需要约定意思表示,如一方提供资金,可以是贷款、借款或金融服务等形式,另外一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间、利息等履行义务。在签订合同前,上述内容应落实在合同里。签字确认后,原合同不能修改。”
“但是本案如果属于空白合同,当事人签字后,空白部分内容仍然可以添加或修改。即空白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避免签字。银行从业人员,亦禁止将空白合同给当事人签署,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由业务人员代签空白合同。否则一旦查实,业务人员可能受到公司的调查,或者银保监局的处罚。”景博文补充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显示,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因授信工作严重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达标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不及时、违反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等问题,被罚款145万元。
2021年10月,《中国科技投资》记者曾报道过类似的事件:威海的王女士表示,其于2020年在“贝壳找房”网站购买二手房,后在指定银行中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王女士表示自己仅在9月4日前往中信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客户经理要求其在多张空白纸张上签字。然而,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该贷款已被成功办理,但相关合同签订日期当日自己并未到场,且合同的部分条款与此前约定事项存在出入。
针对此事,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向《中国科技投资》分析道:“假造签名‘被贷款’发生的根源还是在‘利益’二字,银行职员为了自己的业绩需求等,而银行可能是为了自身公司的利益。银行相关部门对于贷款办理的审核不够严格,银行职员在衡量了风险和收益之后选择了冒险。”
“解决‘被贷款’,银行需要更为严格有效的审核流程,同时要强化对于客户的服务意识,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进行更为严格的要求,不仅仅要求他们的业务能力,同时对其无法量化的能力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要求。”张雪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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