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抗震规范(新抗震规范知识新抗震规范)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新抗震规范(新抗震规范知识新抗震规范),以下是这个问题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让我们看一看。
有关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强制性条文中,涉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2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52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32条,其中不乏有彼此重复者。审图时须按原文逐条审查,不得遗漏。
为深化审图人员对相关技术标准的理解与应用并达成共识,在此仅摘录了部分强制性条文与一般性条文,供参考使用。
为行文方便,以下将上述技术标准分别简称为《分类标准》、《抗规》与《砼高规》。
文中引用的《北京细则》、《措施》,分别为《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的简称。
1 《分类标准》【第3.0.2条】、《抗规》【第3.1.1条】
1.1 《分类标准》[第6.0.5条]关于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的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一般需同时满足大型(一个区段的建筑面积25000m2或营业面积10000 m2以上)、人流密集(人流可达7500人以上)和多层建筑等条件。
若对上述建筑设置防震缝将其分成若干个结构单元,当每个单元按面积划分属于丙类建筑时,可按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但每个结构单元须有单独的疏散出入口。
对于大底盘的高层建筑,当下部多层裙房为大型商场而划为乙类时,上部的高层商住楼或综合楼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不超过10000人时,则可划为丙类。此时,可将与大底盘相邻的上部高层建筑的两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上各层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抗震类别时,若上部区段为乙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乙类。
对于人员密集的证券交易大厅,可按比照原则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1.2 《分类标准》[第6.0.8条]关于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幼儿总人数不少于200人)、小学(学童人数不少于600人)的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教学楼,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这类建筑若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非砌体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对于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的学校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的人群使用的砌体房屋,可比照上述幼儿园相应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2 《抗规》【第3.4.1条】、《砼高规》[第4.1.2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 《抗规》【第3.9.2条】 抗震结构对材料性能指标的最低要求:本条第2款第2)项是对抗震**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当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对钢筋提出强屈比不应小于1.25和超强比不应大于1.3的要求。
4 《抗规》【第4.4.5条】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相同,箍筋应加密。
5 《抗规》【第5.1.1条】、《砼高规》【第3.3.2条】
5.1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5.2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5.3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如8度时跨度不小于24m的屋架或网架、跨度不小于2m的悬挑阳台和走廊、跨度不小于6m的悬挑构件;9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屋架、跨度不小于1.5m的悬挑阳台和走廊、跨度不小于4.5m的悬挑构件)、结构转换层中的转换构件、连体结构中的连接体以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影响。
注:关于扭转不规则及其不规则程度的界定:
1 △ue/△ue>1.2,为扭转不规则;
2 △ue/△ue≈1.5,为特别不规则;
3 △ue/△ue>1.5,为严重不规则。
式中△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
△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平均值。
6 《砼高规》[第3.3.3条] 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当计算双向地震作用时,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至于计算单向地震作用考虑偶然偏心与计算双向地震作用不考虑偶然偏心比较,哪种情况更为不利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应按二者的不利情况进行结构设计。
7 《抗规》【第5.2.5条】、《砼高规》【第3.3.13条】
7.1 表5.2.5、表3.3.13中“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系指△ue/△ue 〉1.2的结构。
7.2 当结构满足《抗规》表5.1.1、《砼高规》表4.6.3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而部分楼层不满足本条楼层最小剪重比要求时,可通过将这些楼层的地震剪力直接乘以增大系数使其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方法解决。此种地震剪力的调整,直接反映在相应楼层构件的地震内力中,不必向下层传递。
8 《砼高规》【第3.3.16条】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框架结构、框一剪结构及剪力墙结构,当非承重墙体采用烧结普通砖或烧结多孔砖砖墙时的周期折减。对于其他结构体系、其他非承重墙体,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9 《砼高规》[第4.3.4条]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钢筋砼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小偏心。
提示:B级高度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见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
10 《砼高规》[第4.3.5条]
10.1 本条规定了位移比的下限和上限,是为了限制结构平面布置的不规则性,避免产生较大的扭转效应。计算位移比时,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
计算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均取楼层中同一轴线两端的竖向构件,不应计入楼板中的悬挑端。
10.2 本条规定的周期比限值,是限制结构的抗扭刚度不能太弱。当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调整结构布置。
扭转耦联振动的主方向,可通过振型方向因子来判断。在通用的PKPM系列软件中,可通过“扭转系数”来判定Tt和T1。
目前软件的这项功能仅适用于单塔结构;对于多塔结构,软件输出的振型方向因子暂时没有参考意义。在改进软件之前,应把多塔结构切开,按单塔结构控制扭转周期。
11 《抗规》[第5.5.1条]、《砼高规》[第4.6.3条]
11.1 上述条文关于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是针对刚性楼板假定情况的,若有不与楼板相连的构件或定义了弹性楼板,则软件输出的结果与上述条文的要求是不同的。设计人员应根据刚性楼板假定下的分析结果,来判断工程是否符合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控制要求。
11.2 抗震设计时,楼层位移计算(注意:不是位移比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注:在SATWE用户手册(2006年12月版)的说明中称:“在位移、层间位移计算中,考虑了偶然偏心影响,但未考虑双向地震影响。”
12 《抗规》【第6.1.2条】、《砼高规》【第4.8.1条】~【第4.8.3条】
12.1 《抗规》表6.1.2、《砼高规》表4.8.2与表4.8.3,均为丙类建筑现浇钢筋砼结构的抗震**表。
12.2 执行上述强制性条文时,须注意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场地类别、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0.30g)对确定与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相应的抗震**的影响。
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应按特一级采用。
12.3 当执行上款规定遇到超出表6.1.2、表4.8.2及表4.8.3中的建筑高度或抗震**的范围时,需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
13 《抗规》[第6.1.3条]、《砼高规》[第8.1.3条]
13.1 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柱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增加20%以内。
13.2 多层框架结构为满足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在结构的纵、横向布置少量抗震墙,但仍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框架的抗震**;剪力墙的抗震**可按三级采用,可不设底部加强部位。
抗侧力构件承载力计算应分别按两种工况进行:框架部分按不计入抗震墙的框架结构计算;抗震墙部分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计算。
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可按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按下表确定:
抗震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
≥50
40
30
20
10
0
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
1/800
1/750
1/700
1/650
1/600
1/550
14 《抗规》[第3.3.3条]、《砼高规》[第4.8.4条] 本规定仅指抗震构造措施,而非抗震措施。
15 《抗规》[第3.6.6条]、《砼高规》[第5.1.12条]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一般包括《砼高规》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布置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16 《砼高规》[第5.1.15条] 对受力复杂的构件(指结构整体分析中不能较准确地获取其内力、应力分布的构件,如竖向布置复杂的剪力墙、加强层构件、转换层构件、连接体及其相关构件等),宜按应力分析的结果校核配筋设计(参见本规程第5.3.5条、第5.3.6条以及第10章的有关条款)。
17 《砼高规》【第5.4.4条】 本条是刚重比的下限要求{[第5.4.1条]是刚重比的上限要求,是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段效应的条件},是使结构具有适宜安全储备的保证。若不满足本条规定时,须调整并增大结构的侧刚。
18 《砼高规》[第6.1.2条]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架;带剪力墙的单跨框架结构可不受此限。
19 《砼高规》【第6.1.6条】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20 《抗规》【第6.3.3条】、《砼高规》【第6.3.2条】
20.1 在计算梁端截面(指梁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的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ξ时,可计入受压钢筋的作用,即可按梁端截面实配受拉钢筋、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进行计算。
20.2 在抗震设计时,关于梁端纵向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的限值,是指用梁端截面实配纵向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并取梁端截面的有效高度h0,按单筋截面计算的配筋限值按《砼高规》【第6.3.2条】第5款。检查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是否大于2%时,也如此计算。
21 《砼高规》【第6.4.3条】、《抗规》【第6.3.8条】
21.1 《抗规》表6.3.8-1将框支柱与角柱置于同一栏内不妥,框支柱最低的抗震**为二级,应执行《砼高规》表6.4.3-1(注意该表的注2中,增加了“当采用RRB400级钢筋时,表中数值应允许减小0.1”的规定)。
21.2 《砼高规》在本条第2款第2)项中规定,四级框架柱“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21.3 《砼高规》在本条第2款第3)项中规定,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箍筋间距“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钢筋直径”。当柱纵筋直径不大于16mm时,应注意本项规定。
22 《抗规》[第6.3.4条]、《砼高规》[第6.3.3条] 以上两条的第2款,关于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与所在位置柱截面边长(或弦长)的比值规定;而《砼规范》[第11.6.7条]第3款,尚对贯穿顶层中间节点的梁上部纵向钢筋的直径有所规定,设计时应一并遵照执行。
23 《砼高规》[第6.3.4条]
23.1 第1款规定了框架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抗规》无此规定。
23.2 第4款规定了箍筋弯钩端头直段的长度尚不应小于75mm。当箍筋直径为6mm时,应注意此款规定。
24 《砼高规》[第6.3.6条]、[第6.4.5条]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
25 《砼高规》[第7.1.2条] 对短肢剪力墙、短肢剪力墙结构的界定:
25.1 对于L型、T型等双肢剪力墙,只要有一个墙肢的hw/bw大于8,就不判断为短肢剪力墙。对于墙肢数量大于2的多肢墙,无论其墙肢的hw/bw是否大于8,程序均不判断为短肢剪力墙(这只是软件内部的一个规定)。
25.2 当墙肢的hw/bw虽为5~8,但其两侧均与强连梁(Lnb/hb≤2.5)相连时,可不判断为短肢剪力墙。
25.3 在剪力墙结构中,当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倾覆力矩占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40%~50%时,可判定该结构为短肢剪力墙较多的结构——短肢剪力墙结构。此时,应执行本条的规定。
25.4 也可按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竖向荷载与总竖向荷载的比例来判定;当荷载分布比较均匀时,可按短肢剪力墙负荷的楼面面积的比例来判定:当由短肢剪力墙负荷的楼面面积与全部楼面面积的比值超过50%(多层剪力墙结构为60%)时,可定义为短肢剪力墙结构。
25.5 关于一字墙的界定:
25.5.1 剪力墙的端部有与其垂直的墙体(翼墙或转角墙的长度应大于其厚度的3倍)或端柱(端柱截面的边长应大于墙厚的2倍),不判定为一字墙。
25.5.2 剪力墙的墙肢两侧均为Lnb/hb<5的较强连梁,或一侧为Lnb/hb<5的连梁而另一侧为Lnb/hb≥5的连梁{见本规程[第7.1.8条]}时,此墙肢不判定为一字墙。
26 《砼高规》[第7.1.7条] 应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矩。
27 《砼高规》[第7.1.8条] 剪力墙开洞形成的Lnb/hb≮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28 《砼高规》[第7.1.10条]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29 《砼高规》[第7.2.5条]、《抗规》[第6.4.9条] 矩形截面独立墙肢当其hw/bw<5时,其轴压比要求从严;当hw/bw≯3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其钢筋配置应符合[第7.2.5条]与[第6.4.9条]的规定。
30 《砼高规》[第7.2.16条]、《抗规》[第6.4.7条] 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横向钢筋应以箍筋为主,箍筋的长边不宜大于短边的3倍,相邻两个箍筋应互相撘接,撘接长度为1/3箍筋长边的长度;其他可用拉筋补齐,但拉筋端部应做135°弯钩,勾住竖向与水平钢筋,弯钩端部平直段长度不小10d(d为拉筋直径)和75mm的较大值。阴影部分的边界应为箍筋。
31 《砼高规》[第7.2.17条]、《抗规》[第6.4.8条] 箍筋的无支长度不应大于300mm,拉筋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间距的2倍(即应“隔一拉一”);本规定也适用于约束边缘构件。对转角墙的暗柱,宜采用箍筋。当剪力墙端部为端柱时,端柱中纵向钢筋及箍筋宜按框架柱的构造要求配置。
32 《砼高规》【第7.2.18条】 本条所指的“一般剪力墙”,不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后者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0.2.15条】的有关规定。
对一般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其分布钢筋的配置并无异于本条规定的特殊要求;而是通过组合剪力设计值的调整{见本规程的[第4.9.2条]、[第7.2.10条]}和在墙肢端部设置边缘构件来改善其延性。
33 《砼高规》[第7.2.20条] 本条对温度应力可能较大的部位的剪力墙,提出了适当增大其分布钢筋配置量的要求。《抗规》无此规定。
34 《砼高规》【第7.2.26条】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此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符合本条第4款的规定。
35 《技术措施》[第10.1.9条]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应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8度抗震设防地区的A级高层建筑不宜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必须设置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洞口应上下对齐,洞口宽度不应过大,连梁截面高度不宜过小,并应加强转角窗连梁的配筋与构造。
2)洞口两侧应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和单片剪力墙,墙厚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15,并应沿墙肢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应提高洞口两侧墙肢的抗震**,并按提高后的抗震**满足轴压比限值的要求。
4)转角处楼板应局部加厚,配筋宜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双向的直通受力钢筋;必要时,可在转角处板内设置连接洞口两侧墙体的暗梁。
5)抗震验算时应考虑扭转耦联的影响;转角连梁的负弯矩调整系数、扭转折减系数应取1.0。
36 《抗规》[第6.4.10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连梁,宜另设斜向交叉构造钢筋;《砼高规》无此规定。《砼高规》[第9.3.8条]、[第4.9.2条]对筒中筒结构的框筒梁、内筒连梁和特一级剪力墙的连梁,有设置交叉暗撑的要求。
37 《砼高规》[第8.2.2条]、《抗规》[第6.5.1条]
37.1 框一剪结构中的剪力墙,应设计成带边框的剪力墙。
37.2 带边框剪力墙的砼强度**应与边框柱相同。
37.3 设置暗梁的要求,是指在与剪力墙重合的轴线上未保留框架梁时的做法。剪力墙结构无此要求。
37.4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边框柱以及与洞口紧邻的边框柱,宜按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
38 《抗规》[第6.6.2条] 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
39 《抗规》[第6.6.4条] 房屋的屋盖和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40 《抗规》[第6.6.7条]、《砼高规》[第8.2.4条] 无柱帽的板柱——剪力墙结构应沿纵横柱轴线在板内设置暗梁。
41 《砼高规》[第9.1.5条] 筒体结构楼盖外角的配筋应符合本条要求。
42 《砼高规》[第9.1.8条]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本条要求予以加强。
43 《砼高规》[第9.1.11条]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44 《砼高规》【第9.2.4条】 框架——核心筒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45 《砼高规》【第9.3.7条】 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须符合本条要求。
46 《砼高规》[第10.1.4条] 7度和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的复杂结构;否则,须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47 《砼高规》[第10.1.5条]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在进行整体计算后,尚宜进行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
48 《砼高规》[第10.2.2条] 本条所指的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未涉及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位置。而以《抗规》管理组名义发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第57条称:“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则位于地下室内的框支层,不计入规范允许的框支层数之内”。可见,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是从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起往上计算的。超过本条层数的高位转换,须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49 《砼高规》[第10.2.5条] 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尚宜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50 《砼高规》[第10.2.10条]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结构上。
51 《砼高规》[第10.3.1条] 带加强层的结构一般是在框架——核心筒结构中采用。水平伸臂构件或周边水平环带构件的刚度要适宜,避免引起结构竖向刚度产生较大的突度。
52 《砼高规》【第10.3.3条】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须符合本条的构造要求。
53 《砼高规》[第10.4.1条]、[第10.4.2条]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宜避免错层。当错层两侧的层数、刚度、结构布置不同时,须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54 《砼高规》[第10.4.3条] 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应各自参加结构整体计算,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
55 《砼高规》【第10.4.4条】、[第10.4.5条] 错层结构在错层处的构件(框架柱、剪力墙)应采取加强措施。本规程规定了错层处柱截面高度、剪力墙截面厚度以及砼强度**的最小值,并规定了平面外受力剪力墙应设置与其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错层处的框架柱及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抗震**应提高一级采用。
56 《砼高规》[第10.5.1条] 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各部分层数、刚度、结构布置不同的连体结构,须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57 《砼高规》【第10.5.5条】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58 《砼高规》[第10.6.1条]
58.1 对于多塔楼仅通过地下室连成一体,地面上无裙房或有局部小裙房但不连成一体的情况,一般不属于本规程所指的大底盘多塔楼结构,不必执行本规程第10.6节的有关规定;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应符合“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要求,见本规程[第4.5.5条]的相关规定。
58.2 大底盘单塔楼结构是多塔楼结构的特殊情况。单塔楼或多塔楼偏置,致使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的质心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时,须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59 《砼高规》[第10.6.2条] 抗震设计时,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60 《砼高规》[第10.6.4条] 抗震设计时,对塔楼结构(单塔与多塔)的底部薄弱部位(塔楼中与裙房连接体相连的外围柱、剪力墙,从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的构件,应予以特别加强。
61 《抗规》【第7.1.2条】
61.1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若该楼层位于房屋顶层,当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层数和总高度可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对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本规范[第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层数和总高度仍可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61.2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是指各层横墙间距均接近规范最大间距或开间大于4.2m的房间接近该层面积的80%。
61.3 带阁楼的坡屋面计算层数和总高度的规定:
61.3.1 坡屋面有轻质材料吊顶,吊顶以上的空间不具备使用功能。此类坡屋面不作为一层,但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61.3.2 坡屋面有阁楼层,阁楼层的地面为钢筋砼板或木楼盖,阁楼作为储物或居住之用,最低处高度在2m以上。此阁楼层应作为一层计算,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61.3.3 当坡屋面的阁楼层面积小于顶层楼面积时,应视阁楼层面积所占顶层面积的比值确定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
当阁楼层面积与顶层面积之比不大于1/2,且阁楼层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时,阁楼层不作为一层计算,其高度也不计入房屋总高度之内。此阁楼层作为突出屋面的屋顶间,按本规范[第5.2.4条]计算。
61.4 不论是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时地下室均作为一层参与计算,并应满足墙体承载力的要求。
61.5 当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下室顶板满足本规范[第6.1.14条]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的要求时,则地下室可不计入表7.1.2规定的层数之内。
62 《抗规》【第7.1.5条】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一般是指贯通房屋横向全长的横墙,如单元处的横墙。但当单元内的开间较多、设防烈度较高时,仅靠单元处的横墙往往难以满足抗震强度验算的要求。因此,尚应在单元内部另有1~2道横墙对齐或基本对齐。关于横墙在平面上的错位的限值,按《北京细则》的规定:现浇钢筋砼楼盖错位在500mm以内、预制装配式砼楼盖错位在300mm以内时,仍可认为是连续的横墙。
63 《抗规》[第7.1.6条]
63.1 房屋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规范限值的0.8倍。当因建筑功能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对局部尺寸不符合限值的墙段采取加强措施——如加大墙边构造柱的截面和配筋;门窗洞口两侧采用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的边柱,并配2φ12钢筋;采用水平配筋砌体(体积配筋率为0.07%~0.17%)等。不允许将整个不满足限值要求的墙段改成钢筋砼墙段。
63.2 多层砌体房屋不宜设置转角窗。当8度区的房屋层数不多于3层、7度区的房屋层数不多于4层,在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后,可允许设置转角窗。
64 《抗规》[第7.1.7条] 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门间墙宽度宜均匀。
纵墙在平面内的布置宜连续贯通;多层砌体房屋的纵墙不宜小于三道。
65 《抗规》【第7.1.8条】
65.1 上部砌体抗震墙的块材可采用P型烧结多孔砖和砼小型空心砌块;当采用后者时,应符合《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J361-2004)的有关规定。
65.2 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应对齐或基本对齐。所谓基本对齐,系指允许有1/3的墙体可不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但此类不对齐的墙不得连续超过两道。
65.3 上部砌体抗震墙若未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对齐时,必须在底部楼板上单独设置托墙的次梁。
65.4 底层框—墙房屋的第二层与底层的侧向刚度比、底部两层框—墙房屋的第三层与第二层的侧向刚度比值,均不应小于1.0。在布置抗震墙时,既要满足侧移刚度比限值的要求,又要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要避免出现高宽比小于1的低矮抗震墙的不利状况,可通过开竖缝或开洞口的方法使墙肢的高宽比不应小于1.5,也不宜大于2.5。
65.5 底部框一墙房屋的抗震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此时应注意与其他承重构件基础型式的协调。
66 《抗规》[第7.1.10条] 底部框一墙房屋和多层多排内框架房屋的钢筋砼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
67 《抗规》【第7.3.1条】
67.1 表7.3.1中的“大房间”,是指开间大于4.2m的房间。“较大洞口”,是指内纵墙和横墙的洞口宽度为2m或2m以上且高度超过层高的2/3的洞口;外纵墙则由设计人员根据开间和门窗洞口尺寸的具体情况确定。
67.2 当纵墙上的构造柱支承着跨度不小于6m的进深梁时,应按受力的组合砖柱进行设计,并应考虑梁与组合柱的相互影响。
67.3 楼梯间周围的内外纵横墙交接处均应设构造柱,尤其是楼梯间突出平面处必须设构造柱,楼梯间阴角部位亦应设构造柱(一般部位可不设)。
68 《抗规》[第7.3.2条] 当房屋高度与表7.1.2的限值相差20%以内或层数与限值相差一层时,应按本条第5款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69 《抗规》【第7.3.3条】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多层砖房当不另设圈梁时,其楼、屋盖应沿周边墙体的支承宽度内设置2φ12水平或竖向放置的加强钢筋。
70 《抗规》[第7.5.1条] 应增强过渡层的抗震能力。过渡层层的构造柱设置及构造要求,应符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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