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死猪现象调查报告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朱琳
2013年上海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大家还记忆犹新,而时隔4年,违规处理病死猪事件又再次重演。
近日,在浙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查处一起“病死猪非法填埋”案件。据调查,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浙江湖州一家企业将本该焚烧处置的部分病死猪进行非法掩埋,先后6次、累计掩埋数量约300吨。
病死猪对人体及环境会否产生危害?如何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公众对于病死动物的处理是否具有知情权?
对于大家的众多疑问,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瑞爱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病死畜禽不及时妥当地处理容易产生疫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但立法不细、监管不严,是湖州“偷埋病死猪”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陈瑞爱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对病死畜禽处理的知情权,并与监管有效衔接,加强监管力度。
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早有规定
据媒体报道,湖州病死猪掩埋点被开挖当天恶臭熏人,场面十分狼藉,导致参与挖掘的很多人呕吐不止。据了解,这个原本因银矿丰富得名的大银山,经常飘来一股刺鼻的恶臭味,水里也冒出难闻的味道,原本是村民饮用水来源的大银山山脚下的水库也停掉了。
“病死动物的处理如果不得当,容易污染土壤和河流,尤其病死动物本身带有未知的病原体,如果防疫措施不到位,易引发疫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说。
周珂告诉记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待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法,都是采用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早有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今年7月,农业部出台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防止病死动物引发疫情,该规范明确规定,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焚烧法、化制法(依靠高温、高压、蒸汽去除有害物质)、高温法为主要方法,深埋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零星动物处理。
该规范还对深埋的适用对象作出规定,明确深埋是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畜禽的处理。
其具体处理要求也十分严苛: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至5厘米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深埋后,应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彻底消毒,连续消毒3周以上,并连续巡查3个月,对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等。
立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要求是很高的,而且一旦违规操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张洪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我国环保法也对污染环境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如此,但由于缺乏监督,导致问题被掩盖了4年之久。”张洪指出,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政府和社会监督,使得企业堂而皇之地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陈瑞爱认为,单靠企业自觉履行职责,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失职是造成该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问题本该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早揭发,但是直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群众举报,才揭开了“偷埋病死猪”恶性事件的面纱。
据了解,病死猪填埋点附近的村民们曾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也有工作人员来勘查,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公众的知情权不仅包括了解病死动物的信息,还包括了解对病死动物如何处理的信息。”张洪认为,如果公众得不到相关部门对病死畜禽公示数据的反馈,那么监管就会流于形式。
2005年农业部出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张洪指出,该办法虽然规定应做好记录,但并没有规定应将该数据进行公示。而公众对于病死猪的信息并不了解,到底有多少病死畜禽被真正无害化处理了,谁也说不清,这就埋下了一个重大隐患。这次发现了“偷埋病死猪”,或许过段时间又会发现“偷埋病死牛”“偷埋病死羊”,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其结果可想而知。
对此,张洪建议,通过立法保障民众对于病死畜禽处理的知情权,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将病死畜禽的相关记录、管理流程、处理结果、公示数据等相关内容及时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一旦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相关政府部门应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个人造成的监管问题,还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还应进一步评估当地疫情和相关的环境危害,水污染、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都需要纳入监测范围,防止出现对附近村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陈瑞爱认为,要保障知情权,其相关数据还需具有真实性,有公信力,这需要环保、卫生、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履行应尽的职责。同时,将公开信息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对不合格的检查结果要进行整改,并将再次整改的结果加以公示,将公示内容和监管进行有效衔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力度。
调整养殖业规模与环境相适应
“不断扩张的养殖业已让环境不堪重负,而与之相应的污染处理能力却未跟上。”周珂指出,不论是湖州“偷埋病死猪”事件,还是上海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都折射出生猪总体养殖量大、密度高,养殖规模超出了环境容纳总量,造成环境污染严重。
张洪指出,养殖密度过高使得畜禽生病比例变高,而养殖户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危害可能会威胁人类的健康。
在周珂看来,尽管如此,也不能对一些养殖大省“一刀切”地喊停。有些地方政府随意扩大限养区、禁养区,这对多年从事养殖并作了大量投入的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对当地的经济和老百姓的收入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我们可以找一个折中的方法,重新规划调整养殖业的规模、布局与环境生态相适应。”周珂建议,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状况,制定养殖计划,降低养殖密度过高的情况,对养殖畜禽、家禽的企业及养殖户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县市相关部门,并定期进行考察,反馈养殖情况。对不合理的养殖规划予以整改,保证养殖产业不给生态造成威胁。同时,对病虫害也应进行合理防治,减少病死畜禽的数量,提高畜禽的养殖质量。
周珂认为,还应加大对规模场的病死畜、粪便及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补贴力度,增加养殖场环保运营环节的资金奖励,并鼓励研发和推广相关新技术、新设备。
对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除此之外,张洪认为,要合理有序地推进养殖业的规划,离不开养殖户的支持,因此要灌输给他们畜牧养殖的科学理念,合理养殖,教会他们防治病虫害的手段,以及出现病死畜禽时应进行及时无害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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