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巴塞尔公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以巴塞尔公约的未来发展趋势
各成员组织发布的最终规则统计表(灰色部分表示已经临近最终期限)

制定总损失吸收资本(TLAC)控股最终规则的成员组织实际增加了3个,而不是2个。原因是去年已认为已经达标一个成员,经过2021年的修订尚未完全达到所有四项标准。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报告,截止2021年9月,协议框架下超过到期日的7个大的分类其中包括17个项目标准,实施效果最好的成员组织是欧盟、英国、瑞士、沙特、香港、新加坡、加拿大,所有要求的标准项目均已经发布,除极少数项目标准外绝大多数已经生效。其次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有1-3个项目标准尚未发布。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兼西班牙银行行长、欧盟《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小组长卢布尔雅那,2021年9月10日,在巴塞尔委员会就协议实施情况和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回应。他认为,巴塞尔协议最近的一系列改革——旨在解决银行体系中不可持续的杠杆水平、优质资本不足、期权转换过渡以及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等问题,通过几年的实施,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迄今为止,全球银行体系总体上仍保持远行弹性,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不同,银行并没有通过大幅削减贷款来加剧危机。最初的《巴塞尔协议III》改革,得到公众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支持,现在的结果也正是大家所期待的。关于资本充足标准的问题,他认为新冠疫情期间银行的运行状况提供了清晰而切实的证据:那些拥有资本充足的银行体系对社会的好处,拥有最大资本缓冲的银行的成员组织对其预期GDP增长的影响较小,资本化较强的银行在此期间比同行增加了更多的贷款。对于银行建模风险加权资产所产生的问题,他仍然给予高度关注。他认为,《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相关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恢复风险加权资本框架的信誉,通过减少银行模拟资本要求的过度可变性并制定强大的风险敏感型标准化方法来实现这一目的。以往的事实证明,无论是由于银行模型缺乏稳健性,还是在确定关键监管投入方面存在过度的自由裁量权,风险加权资产框架的缺陷都强调了彻底改革的必要性。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可变性的第一份报告强调了令人担忧的变化程度。当银行被要求对同一假设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进行建模时,报告的资本比率相差400个基点。到2021年,尽管一些利益相关者一再声称银行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欧洲银行管理局关于银行模拟资本要求的最新报告指出,“需要监控”的资本分散程度“很大”。越来越明显的事实表明,巴塞尔协议体系进一步实施,将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净影响。例如,欧洲央行最近的一项分析表明,在欧洲实施这些改革的GDP成本是适度和暂时的,而它们的好处将有助于永久加强经济对不利冲击的抵御能力。报告还发现,与全球商定的《巴塞尔协议III》改革的潜在偏差。例如,在产出下限方面,将大大稀释实体经济的收益。

结语

巴塞尔协议体系从一开始的《巴塞尔协议I》以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风险管理框架的重要内容,关注跨国银行信用风险、扼制银行危机国际性传染,到《巴塞尔协议II》进一步扩展到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增加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两大支柱,以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再到《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关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管理,引入杠杆率监管,确立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从更为宽广的视角理解银行风险,增强金融体系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巴塞尔协议体系监管政策的演变以及金融监管标准的升级和监管方法的精细化,既体现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管理者等对于特定条件下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和传承,又代表着不同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整个金融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巴塞尔协议体系标志着金融风险的变化及监管方式的变革。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西德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的倒闭,分别引发了国际金融领域的动荡,从而催生了西方十国依托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委员会。为了增强银行自身对金融风险的稀释能力,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研究。通过资本抵御风险,试图用共同行动以风险管理体制管理风险,并消除资本充足率不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I》提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然而,金融领域的发展实践证明,即使银行达到了8%的要求,也并非就可以稳健运行、风险可控了。巴林银行的倒闭、美国次贷危机等破产倒闭的银行资本充足率都不低于8%,于是又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诞生了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从金融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发展到建立一个比较稳健、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再配合着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进一步实现稳健的银行体系的目标,这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和抵御风险。

第二,巴塞尔协议体系反映了风险管理国际合作的架构。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对国际金融业和实体具有相当大的破坏作用。预防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巴塞尔协议框架的形成,从十国集团的合作与相互妥协形成《巴塞尔协议I》到20国集团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再到《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体现了国际合作的精神。因此,在应对金融风险方面,也不断改进。从当初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管理理念主要围绕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到巴塞尔协三大基本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及其在这三大风险类型的计量规则上的完善,再到全面系统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无不凝集着国际金融领域形成的一些共识,为全球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价值的参照系。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形成及改进得益国际合作,这种合作来自于与广泛利益攸关方的广泛协商进程。例如,关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制定过程的一项学术研究将委员会的协商办法描述为决策机构中“程序上最复杂”的进程之一。作为这些改革的一部分,委员会发表了不少于10份咨询文件,随之而来的咨询期相当于近三年!因此,在全球层面商定的最终标准本质上已经是一种妥协,反映了委员会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在此期间,对改革进行了超过35项关键调整,其中大部分反映了不同欧洲利益相关者的观点。

第三,巴塞尔协议框架体系的实施促进了银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带来很大的促进作用,最明显的就是数据。如果没有数据,也就无从谈到管理。通过建立并实施巴塞尔协议体系,在整个数据建设方面都会有很大的提高。无论是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通过做这方面的工作都会有很多体会。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提高了,就为管理提供了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会改进系统、规章制度、流程,这些都会对银行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国内外很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一个根本原因和动力。风险管理是一个良心工程,对一个金融机构来讲,就像一个城市的下水道一样,或者就像一个建筑的地基一样,外面是看不到的,但是它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建筑的良好运转。实施巴塞尔协议是中国银行业向整体性风险管理迈进的一个契机,也是这个良心工程的一部分。金融稳定是一项全球公益事业。它不分地理边界——“在人人都安全之前,没有人是安全的”,这句格言不仅适用于当前新冠大流行,也适用于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层面设计和调整《巴塞尔协议III》,并通过国家裁量权在框架内纳入足够的灵活性。从不同的角度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防止只过分关注对个别银行、个别成员组织或地区的影响——为一棵树木而忽略了整个森林。

当然,巴塞尔协议体系尽管体现了很大的进步,但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东西,比如它对交易账户信用风险的管理还需要改进,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很多的假设。比如说,它假设一个银行的资产组合是一个无限分散的组合,它假设每一个债项跟这个组合的相关性都是唯一的,再比如它假设资产价值的分布要有一定正态分布,等等。这些假设和前提有时候并不符合现实世界的客观环境,也未必适用于每家银行,因此需要客观、全面地来认识巴塞尔协议体系。既要认识到巴塞尔协议体系本身也有缺陷,也不能因为其有缺陷就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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