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对食品安
一、什么是食品?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三、什么是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四、哪些是假药?哪些情形按假药论处?
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产品都属于假药。《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什么是劣药?哪些情形按劣药论处?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六、如何防止不法分子借”健康讲座、体验”等形式在社区兜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常在社区、餐厅、礼堂等地,借举办 “健康讲座”、“老年保健”、“体验宣传”等形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兜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品,常常在早上8点、最迟9点结束,有的还要赠送一些小礼物,欺骗误导消费者。为避免上当受骗,特别提醒:(一)不参加各种以宣传为名违法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体验活动;(二)不在非法宣传活动场所购买可疑产品。购买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要到合法的门店;(三)不在地摊上购买草药;(四)不转卖家里剩余药品、过期药品,防止不法收购者制售假药;(五)发现涉嫌违法生产、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为,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七、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如何处罚?
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法份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阳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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