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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揭露网络迷奸药产销链条的公号文章,引起众多关注和评论,迷奸药的网售渠道、危害及法律责任等,成为台湾李宗瑞迷奸事件后又一轮关注点。
重案组37号据此调查发现,网络上迷奸药多种多样,卖家不仅在线发布“迷奸视频”做噱头广告,还建立用户群,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心得。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卖家以保健品名义对外销售各类迷奸药,更有人直接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出售,卖家全程以各种虚拟信息来掩饰真实身份,意图逃避打击。
有法律专家表示,一些迷药的主要成分内会含有**和**。**为安眠药,**为麻醉剂,如故意脱离医学目的进行使用,可称为毒品,二者均为人工合成,属于合成毒品,使用过量可能致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生产、销售迷奸药有案列被判为贩毒罪,而在线指导“下药”则涉嫌教授犯罪方法罪,很多购买者无法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猎奇的心态下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针对此类管控药物在网络上不法销售的情况,刘玲也表示应当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同时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重案组37号注意到,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加强了此类管控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查处相关的制售行为,多个团伙被警方打掉。
▲10月21日,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有迷奸药在出售,卖家大多会将买家引流到微信上进行交易。聊天截图
记者随机选择了几个商家进行询问,对方均表示,自己所出售的商品正是迷奸药。其中一名商家的微信朋友圈内,能看到各类迷奸药、**的广告。该卖家一直强调,自己所卖药品效果很好,但不肯透露药物成分,“这是商业机密。”除零售之外,只需588元代理费,还可成为其代理商,以更低价格拿货。
卖家在线指导如何“下药”
据记者调查,这些网络卖家还建一些用户QQ群,用来私下销售迷奸药。这些群少则数十人,多则近2000人。在其中几个群里,记者可以看到不时有人在群内发布消息,出售各类迷奸药,还有人在群里寻找卖家想要买药。
在这些QQ群中,卖家在打广告时,都会规避掉关键词,而是用一些字眼来代替,其中“迷”代表迷奸药,而“催”则代表女用**。
在一个500余人的QQ群中,还有卖家在线教授买家如何用药,如什么情况下使用迷奸药,什么情况下使用**,以及如何控制用量。
▲在部分名为保健品类的QQ群内,有网友发布迷奸药广告。聊天截图
按照上述群内发布的广告,记者添加了几个微信号。一名卖家“幺鸡”向记者介绍,自己手中的迷奸药主要分两种,一种为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弥漫之夜”,每瓶售价180元,除此之外还有一款“新品”,每瓶300元,两种药剂,每瓶都可以使用三次。
随后“幺鸡”为记者发来两张图片,图片中可以看到,一个金色瓶盖的透明玻璃瓶内装着大半乳白色浑浊液体,便是所谓“新款迷奸药”,瓶身仅简单贴了一个名称标签,没有任何其余标志,看不出药品成分。而另一瓶瓶身上则写着“弥漫之夜”。
“幺鸡”还主动向记者推荐新品,并表示“新货失忆效果很好。”该卖家称,可以先收取50元定金,其余货款选择到付,“效果不好,给你退钱”。而药品快递的时候,其会备注成日用品。在交谈过程中,对方还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4个QQ群,记者注意到,这4个QQ群,同样冠以保健品的名义,成员最少的也有490人,其余几个群成员数量都在两千左右。
多个卖家从事批发发展下线
28岁的彭斌从事成人用品、迷奸药买卖已经有七八年的历史,在他对外做生意的微信朋友圈中,充斥着各种成人用品、壮阳药以及迷奸药。
彭斌坦言,自己是做厂家直销的,对外发货也以各地的代理商批发为主,虽然做批发利润较低,但彭斌做生意多年,销量大。
彭斌向记者出示了其手中的四款迷奸药,四款药品的外包装同样是金色瓶盖的透明玻璃瓶,不同的是,这四种药品均是透明无色,而每瓶的售价仅在25元。
彭斌告诉记者,这四款迷奸药每次最少可以使人昏迷两个小时以上。
其批发的迷奸药标价25元一瓶,对外零售时可以卖到三百元一瓶,“我是搞批发的,不然也想去做零售了。”
彭斌也介绍了自己的一些经验,比如要有自己经常合作的快递点,这样可以避免快递被拆开检查,“我发货都是经常合作的,不会拆开。”此外和其余买家进行交易时,彼此不要留下真实的快递地址,以避免以后出现什么麻烦被牵连。
入行时间长了,彭斌也难免出过状况,“我以前也卖一款女用**,效果非常好,后来那个厂家被查了。”为保证自身安全,彭斌对外出售的药品上所用信息也都是虚假的。
彭斌透露,其出售的药物,药瓶上的厂家信息显示为台湾梦宵生物科技,但为虚拟,这批药物实际是位于河南的一个厂家生产的,但具体厂家信息其仍不肯告知记者。
▲彭斌称所售药物上厂家信息系虚拟,包装标识为台湾厂家,但药品实际产地为河南。聊天截图
29岁的张达,想通过买迷奸药赚钱,但苦于没有进货渠道,只能从网上买药。“买了好多次药,每次药到了都要自己亲自吃了试一下效果,两个多月的时间,中间碰到好多次骗子,药拿回来一看都是什么维C片,被坑了不少钱。”
直到10月中旬的一天,张达收到了一瓶,“卖家告诉我,正常人吃三片就行,我自己试药,就吃了两片,过了半个多小时都没效果,本来以为又是假的,结果起来上厕所的时候,突然就感觉头发晕发胀,脚下站不稳,想睡觉,一觉从下午五点多睡到第二天十点才醒,醒了以后还感觉舌头发直。”
在张达为记者发来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其准备出售的药片,十分不起眼。
有制售迷奸药案被判贩毒罪
记者查询发现,在售卖迷奸药的电商平台,明面上的交易量并不多,月销量最多的也就几个。
一名商家称,其实更多的交易都通过微信或QQ引流了,并不在平台上显示,很多买药的人,都为了猎奇或猎艳,“引流也是为了避免客户用药出了事被牵连”。
近年来,关于迷奸药的案件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可见到许多犯罪案例。如此前轰动整个台湾的李宗瑞事件。李宗瑞一案,自2011年其被人控诉后,李宗瑞终于在证据和证人面前承认,自己将网上购得的一种药物,事先放入受害人的酒里和水里,待药性发作后,便实施性侵。直至今年2月28日,台湾高院最终判处李宗瑞有期徒刑20年。
此外,在美国,名为“GHB”的迷奸药也泛滥成灾,关于GHB导致的强奸案的报道迅猛增加,也曝出过类似李宗瑞案、涉及数十受害女性的系列迷奸案。
国内近年因制造、销售此类药物被惩处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此前合肥两兄弟伙同他人销售迷奸药,事发后涉案人员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
判决书显示,合肥的凌氏兄弟自2011年起,便在网上以迷奸药、**的名义出售**、**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
该团伙通过搭建网络商城借以与买家进行交谈,当生意谈妥后,凌某等人将精神类药品碾碎、兑水,以各类保健品的名义进行重新包装,再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发货。据警方调查,该团伙两年时间内对外收发货共计180余次,销售网络涉及全国除台湾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涉及面如此之广的一个团伙,其实制药窝点就隐藏在合肥一个普通居民楼内,而除了负责制造、销售以及搭建网络平台的成员外,此外还有合肥庐江县一名医生也加入了该团伙,替团伙购买精神类药品。
案发后,该团伙内成员,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脱离医学目的使用属于毒品
10月13日,记者收到了“幺鸡”发来的样品,快递信息显示,发货地址位于黑龙江佳木斯某地,快递包装上,被注明为日用品。
▲10月13日,记者收到迷奸药卖家发来的样品,包裹上标明的所属类别为“日用品”。摄/新京报记者 大路
拆开快递后可以发现里面的药品被厚厚的塑料包裹,外面再缠上黄色的胶带,拆开以后,便如当时看到的图片一样,一个透明的玻璃瓶内,装着一瓶白色浑浊的液体,能看到明显沉淀,瓶身的标签没有任何内容,仅仅写着“极乐”的字样。
在得知记者收到样品后,“幺鸡”还专门叮嘱记者“用前记得摇一摇”、“不要放到热水里”。
与此同时,彭斌的快递也一起被送到了记者手中,他发来的药品,则是4瓶透明如水的药水,四个包装类似的玻璃瓶上,标签也是同款,仅仅是名称不同,分别叫做“恶魔丘比特”、“**”、“乖乖水”以及“听话水”。
彭斌告诉记者,这四瓶迷奸药虽然名称不同,但效果基本一致,也都是无色无味的。至于所含成分,彭斌称里面有**、**、乙醚以及性激素等成分,并且坦言此类药物吃多了会对人身造成伤害。
当记者问及是从何处搞到**以及药品配方时,彭斌没有正面回答,只是称很多东西需要保密,“有些聊天记录聊完就删了”,“哪里有正规厂家,正规厂家也不生产这个,这是河南厂家拿的货。”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上出售的迷奸药名称多样,虽有各种名号,实际上成分却大多类似,多含有**、**或其他精神类药品。而**和**都是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早就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按规定不得零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教授苗翠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一些迷药的主要成分内会含有**和**。**为安眠药,**为麻醉剂,如故意脱离医学目的进行使用,可称为毒品,二者均为人工合成,属于合成毒品。
苗翠兰表示,这两种药品主要用于迷奸而不是催情。**属一类精神药品,规定不能零售,所有销售行为均违法。**10分钟左右快速催眠是有可能的,昏迷时间与用药量有关,正常效量使用,作用时间应小于6小时。致死量为正常使用剂量的15倍左右,因人有差异。
“指导‘下药’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药物依赖性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时杰表示,从药理学方面来说,**和**都属于苯二氮?类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失眠的治疗,长期使用会出现过度镇静、认知损害、耐受性、依赖、撤药症状、共济失调、跌倒、运动反应性和协调性减退(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器时特别要小心)等。
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在2018年更新的精神活性类物质目录中,**和**都属于Ⅳ类管制药品,而根据我国2013年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成瘾性高于二类精神药品,**因为起效迅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迷奸药,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如在脱离医用目的下使用,属于合成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刑法毒品类犯罪中的“其他毒品”。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达到一定数量,则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有卖家在线指导买家如何用药,刘玲表示,此举有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不影响对其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类药物在网络轻易可见这一现象,刘玲称,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带动网络发展,网络发展催生犯罪的变异与升级。传统犯罪借助于网络技术,在犯罪手段和方法上升级迭代,造成巨大社会危害,但由于网络隐蔽性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侦破犯罪、收集相关证据。
针对此类药物在网络泛滥,刘玲也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对于网络上发生的管制精神药品不法销售等行为,应当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同时,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文内彭斌、张达等均为化名)
新京报调查组
编辑 甘浩 潘佳锟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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