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安全阀、也是一个社会的防溃堤。法律的重要性对于我们现代社会而言是可想而知的。法律的发展在西方也经历了一个很长一段时间的历史,从古代的部落法到今日各国成熟的法律体系,西方的法学演变可谓是一段吸引人的故事。
一、西方对法律的定义及简要介绍
法律按定义去区分可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此二者的区分在于是否有制定机关,如立法或行政机关指定的宪法、法律、命令等,而非制定法则包括法理、法律原则、判例和习惯法等。因此,西方的法律按照该原则被区分为了大概两种法系。一是以英美为主的习惯法系,二是以欧洲大陆为主的欧陆法系。除此之外,还有些国家以其较强的宗教性和原则性为信条,宗教便成了其制定法律、解释法律和约束社会的基础。
二、原始社会“法”的控制力与约束力
现代法学家认为人类原始社会只有习惯约束而少有法律约束。在法学家R·庞德的划分下,法律的原始形态被称为原始法。在该阶段人类使用法律是为了保持部落间的和平,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目前已知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就明确规定了:“斗殴中打折骨头需支付1米纳白银,损伤脚需支付10西克尔”。
两河流域宫殿遗址中发掘出的石板雕刻
法律的继承性在原始法阶段表现得较为突出,部落当中具有仲裁人身份的成员往往是部落的文职官员后裔。他们大多数身材高大,相貌堂堂,信誉过人。原始法所采取的判决手法首先是劝解、罚款,少量法典还允许私人决斗。部落中尚未出现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虐囚刑具,也很少见限制人类人身自由的监禁器具。也就是说,原始法律远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么野蛮专横。
原始部落生活同样需要规则的约束
原始审判原则中一些自由色彩较强的做法,也较大地影响了后代法律的理性化。比如部落传统习俗中听凭神判的判决法,往往是按照祭祀观察某一自然物的变形或随机事件的发生判定的。这种随机性较强,准确性和理性判断不起多大作用的判决方式,一直被延续到了欧洲中世纪。
三、希腊罗马时代“法”对发展和不断稳固
时间到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在希腊古典时代,不同地方部落间的法律条文开始随着商业贸易的扩大而逐渐扩大了它的影响。比如一个在色萨利经营珠宝贸易的商人,若在同商队一道前往黎巴嫩一带做交易期间受到当地商人的欺骗,并且他本人也向当地商人组织提出申诉。则在判决时要考虑两个不同地域的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这可视之为是西方法律精神中,平等精神的滥觞。
腓尼基商人在采摘葡萄制酒
但是,在古代希腊并没有出现独立的法学思想。我们都知道,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都在自己的著作中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必要性的阐释。但由于希腊城邦分立的政治特性,不同地域间的交流和商业贸易又极为分散和不稳定。因此,制定统一的影响力较大的公共法律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迈锡尼时代的希腊商人在海边搬运货物
在罗马帝国时代,由于帝国疆域的不断扩大,罗马最终形成了一个超部落的多民族国家形态,罗马人历来重视法律和规矩的传统在此又对形成正式法律起了重要作用。再加之帝国皇帝均有着对希腊斯多葛自然哲学流派的欣赏和理解,斯多葛学派比起罗马的部落神崇拜要更加注重理性和自然意志,更重视逻辑思维和实用主义而轻视感性思考。
就这样,罗马法在官方的推崇下得以发展到它自己的巅峰。
崇尚斯多葛哲学的罗马皇帝:马可·奥勒留
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从部落时代开始,罗马人便开始引用传统为事务仲裁提供依据。到了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的出台标志着罗马社会的第一部成文法由此形成;此后,由非罗马公民领衔的,对享有法律优厚待遇的争取此起彼伏。此次斗争伴随着罗马国家不断扩大的历程一直延续下去,直到非罗马部落的部分人士也获得了公民优待这才告一段落。
公元前27年,罗马进入它的鼎盛时期:帝国时代。罗马法的论据和例证在此时又多增加了好多凭借,比如元老院会议的决议和皇帝出台的敕令、省区高级长官的告示和罗马法律顾问的解答等。在罗马帝国后期,皇帝的敕令成为了帝国唯一的法律根源。以查士丁尼总结的《民法大全》为标杆,罗马法终于走向了她的鼎盛时节。而后,罗马法继续经历着不断的扩大和完善,到后来深刻地影响了西方法律世界。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和法学家们
四、欧洲法律在中世纪的逐渐成型
从罗马帝国崩溃到17世纪启蒙运动,西方法律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这两个阶段按照人文主义思潮和资本主义的萌芽的兴起做划分。第一阶段的代表托马斯·阿奎纳是经院哲学的突出代表人物,同时也是神学法律思想的荟萃。他花尽毕生时间所著的《神学大全》是经院哲学的集大成之作,其中所蕴含的“教会法”和“神赐律法”思想是当时欧洲法律正统性的源头。
托马斯·阿奎那的修士形象
毋庸讳言,中世纪尽管多次被人描述为“黑暗的”“落后的”和“发展迟滞的”,但它为今天欧洲所作出的历史贡献仍然是不容置喙的。神法思想最初是源于《圣经》中摩西和以色列人与上帝立下的约定,摩西带领以色列人逃离埃及人的奴役之后,上帝告诉以色列民他们是被拣选的族类。因此,上帝要将十条诫命赐给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在敬拜上帝和过好日子的同时也要时时刻刻的遵守它。
摩西在燃烧的荆棘丛旁接受十诫
有了共同的法律遵循,再日后罗马帝国与基督教共同统治欧洲的时代来临时,神法思想便良好的履行着它的职分,维持着社会的稳步运转。直到13世纪初年,欧洲人才从阿拉伯地带的法学家那里继承了源自上古时期法学著作《学说汇纂》的手抄本,于是在社会中兴起了一股复兴罗马法的热潮。
到了文艺复兴时代,马基雅维利的君权至上思想和让·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更丰富了欧洲的法律内容,使得法律改编和续造的第一目的不再是为了追求法律本身的完善和美,而是要满足世俗国家的政治需要。至此世俗法与神法相并立,如同世俗政府同教会相互辉映一般,为欧洲的法律延续和发育做下了彼此独特的贡献。
倡导国家和君主利益高于一切的马基雅维利
文史君说:
欧洲人将法律的出现归结为两大具体因素,一是希腊罗马人认定的,法律的出现是由于人们的共同意志,是要协调社会内容和增强政治运转的效率;第二是以色人和欧洲除罗马以外的少数民族认为的,上帝和超自然力量赋予的法律是人类所自有的,同时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大特性。,至今这两大因素的源头已经和各位交代明白了。西方的法律起源在世界历史上来讲是十分独特的,它的发展路径可上溯原始社会,下讫中世纪。各位看官,看完了今天的文章,您有兴趣进一步了解一下西方的法律吗?
参考文献:
刘洲兰:《西方社会法律价值观的演变》,《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曹成旭:《浅析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史》,《现代妇女》,2004年第6期。
(作者:浩然文史·瓷国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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