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6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22〕10号)。
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行投标人自主报价计价模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并定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一、关于人工费价差调整
《实施细则》明确,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二、关于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三、关于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调整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四、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五、关于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价,按分包人不含税中标价,并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以及税金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控制在6%-10%之间。分包人中标价中包含工程设备的,工程设备不参与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价差调整
招标人应在工程招标阶段,根据工程项目地点选择就近的卸土点(消纳场),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编准编实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编制说明中,应当明确外运运距。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
工程造价计价表格(修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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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二批)》,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对照检查。
图文来源:福建省住建厅、四川省住建厅
责任编辑:线上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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