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中问|有限合伙企业中GP、LP的责任界定与风险探析合辑之(五)——债权人向有限合伙人主张权利的途径与实务操作(www.z-law.cn)

原文阅读:Zeal & Will

中问|有限合伙企业中GP、LP的责任界定与风险探析合辑之(五)

随着有限合伙企业的广泛应用及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此时,若有限合伙人较普通合伙人更具有清偿能力,则债权人应综合案件情况考虑能否向有限合伙人主张权利,以及如何向有限合伙人主张权利。

一、有限合伙人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1.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

有限合伙人应在已到期足额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2. 有限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时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有限合伙人应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向有限合伙人主张权利的途径

1. 提起诉讼。

债权人在起诉有限合伙企业时,可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一并列为被告进行起诉。

2. 在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若债权人起诉时未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列为被告,则在执行程序中,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3. 申请破产。

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清偿责任的系列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可否加速到期?

1. 目前该问题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两种例外情形的规定,可参照适用于有限合伙人。

2. 即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应加速到期:

1)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有限合伙企业在债务产生后,通过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的。

(二)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有无前置程序,即是否应以先起诉有限合伙企业并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

1. 该问题是在有限合伙人出资可加速到期情形下所衍生的问题,故其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

2. 结合前述有关有限合伙人加速到期的结论,笔者认为:

1) 在有限合伙企业无被执行债务时,则自然不符合第一种情形,因此,债权人如要起诉有限合伙人,必然须以起诉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

2) 有限合伙企业在他案中存在被执行债务,且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则债权人可同时起诉企业及有限合伙人。

3. 在符合上述情形下,可以直接起诉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

(三)可否将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1.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范围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2.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有限合伙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3. 因此,即便参照《九民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认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也应当通过诉讼的程序进行确认,而非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进行确人。

(四)有限合伙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应当选择哪种方式向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主张权利?

1. 符合前文第一种加速到期情形的,债权人既可选择起诉有限合伙人,要求其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向法院申请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2. 提起诉讼的利弊:

1) 优点在于有限合伙人具备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就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进行清偿,而无需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进行清偿。

2) 缺点在于:

① 启动诉讼程序时有一定的诉讼成本;

② 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裁判存在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故存在败诉的风险;

③ 当事人利用二审程序拖延诉讼程序;

④ 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导致诉讼中止。

3. 申请破产的利弊:

1) 优点在于启动破产程序无诉讼成本,且能够全面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和分配。

2) 缺点则在于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清偿,须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进行清偿。

4. 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债权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需要进行选择。笔者认为,破产追债是债权人可以考虑的一项重要选择。

特别提示

鉴于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有限合伙人出资可否加速到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本文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可参照《九民会议纪要》加速到期的观点,实质上是采用类推适用的方式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实务操作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还有待于专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详细论证并尽力争取。因此,相关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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