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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医疗美容行业问题整治工作,查办了一批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消费欺诈、违法经营化妆品等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现将其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江阴某医美机构违法经营及使用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购进并使用9Pin Screw Multi Needle、Fine Micro Cannula、M22光疗美肤仪、ULTRAFP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及卡式探头,经查,上述器械属二、三类医疗器械且未经注册;当事人还存在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不符医用冷敷贴(一类医疗器械)等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330000元。
2.宜兴某美容店虚假宣传并违法经营化妆品案
当事人通过价目表、店内张贴海报等方式宣传其提供的养生服务可以“改善心肺功能,降低血压,改善睡眠”“提高基础代谢率”“增强免疫力”等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当事人同时还存在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目前,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处理中。
3.顾某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新吴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新吴区某住宅内有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举报。经核查,现场查及已使用的注射器、已开封的印有韩文标识的药瓶等医疗废弃物,该址租户顾某某承认其曾为李某开展玻尿酸注射等医疗美容项目,共收取费用4000元。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顾某某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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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某某、宋某某等人诈骗案
2021年9月以来,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以能够帮助女性丰胸为由,在网上发布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微信进行咨询。其间,由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冒充丰胸老师,为被害人虚假诊断病症,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其低价进货的蛋白粉等相关产品,实施诈骗活动。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初,徐某某、宋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法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等360余人钱财。其中,徐某某涉及犯罪金额262万余元,宋某某涉及犯罪金额258万余元。最终,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各七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5000。
5.王某诉某美容院医美消费欺诈案
王某以美容院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宣传的进口膨体为由将某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该医疗美容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容院实施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合同约定的劳斯膨体,且美容院在术前告知书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费用并赔偿三倍价款。美容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梁溪区某美容院违法经营化妆品案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锡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相关报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现场抽取其经营的两种化妆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其中一种名为“***莹润焕颜霜”的化妆品实际成分与成分表标注的成分有差异,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转自:无锡市场监管
来源: 无锡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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