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与督促的区别(督促)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无疑是司法机关在向全社会宣告,“依法带娃”的时代大幕已然拉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将有法治保驾护航。
从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涉及的案件情况来看,自2021年2月起,即被监护人胡某茜刚刚七岁半起便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母亲,在原告胡某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而原告胡某则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由此可见,被告陈某是明显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而原告胡某虽然履行了“养”的义务,却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故而在《家庭教育令》中,对义务履行人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要求:陈某应当多关注被监护人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陈某应当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并作了强制性规定,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陈某的抚养行为划出了法律底线。
可见,《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充分维护儿童权益,有利于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有利于推动家庭发挥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有利于发挥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符合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上述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工作的忙碌与压力迎面而至,因此很多父母选择将孩子完全托付给爷爷奶奶,又或者常年委托别人带孩子,都以为“普遍”即是“正常”。但实际却是不正常的,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孩子的心理、生理发育速度与要求同以往的孩子有了很大的区别,对父母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此,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范畴,用法律敦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十分必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为妥善改变家庭教育难题,立法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接下来要切实抓好落实。比如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共同建立《家庭教育令》督促落实工作长效机制,构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加强对《家庭教育令》的监督实施,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及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落地,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中国教育报》2022年01月11日第2版
作者: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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