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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晏某是一名高中学生,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昵称叫“大伟”的人。晏某明知对方要用其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给“大伟”用于赌博等非法资金的跑分过账。
2021年7月7日至7月15日,晏某银行卡共跑分过账违法资金68.2万元。后听从“大伟”的安排,晏某还帮助其管理其他卖卡人员,并先后招揽秦某、胡某、苏某、袁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组成跑分团伙。
晏某负责整个跑分团伙的运作,该团伙成员用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共跑分过账违法资金1003.4万元。
案发后,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晏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5部、银行卡11张、密码器3个、电话卡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帮信罪”是什么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
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
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一旦发现“两卡”违法行为
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综合青原区法院、吉安中院
来源: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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