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费用(房产赠与费用计算)
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赠与协议纠纷案。母亲患病后,儿子却不照顾,只能找到前夫帮忙,双方约定照顾并签署了遗产协议。母亲病逝后,儿子却闹着分遗产,起诉后被法院两次驳回,最终遗产归前夫所有。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久病床前无孝子
被继承人与前夫签订扶养协议
戴某是柳北区某村村民,2013年城乡改造时因自建房被拆除,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治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房屋加补偿款20多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离世。
戴某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于1986年结婚,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9年,戴某病情开始恶化,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款也已用得所剩无几,戴某于是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
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强烈抵触。 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血亲尽孝不及扶养人
法院判决继承按协议处置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蔡某诉称,其与被继承人戴某签订的协议书,双方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 其已依约尽职尽责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某丧葬身后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庞小某辩称,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意思,戴某是被迫才与蔡某签订了协议。同时,蔡某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能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显然不公平。
庞小某还认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庞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包括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转自/柳北法苑
来源: 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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