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治安处罚(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解释)

反映诉求

必须依法、理性表达

绝不能触犯法律底线

任何形式的

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毁坏财物

等违法犯罪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扰乱单位秩序!黄某、彭某,被拘留!

日前,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

依法行政拘留了

两名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员

扰乱单位秩序!黄某、彭某,被拘留!

近日

黄某、彭某等人

因延期交房问题存在不满

相约来到某行政大楼门口围堵、喊口号

全然不顾出警民警的劝阻

个别人员吵闹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

严重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

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警方依法对黄某、彭某

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守法是公民的责任,更是义务,合理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对采用过激及非法极端的手段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当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关于信访

这些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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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信访秩序

依法处置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文明反映问题;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以致出现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信访人仍然越级上访或不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救济请求,扰乱信访秩序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或者已经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关补偿救助,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越级上访的。

(三)集体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影响公共秩序的。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七)采取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蓄意博取关注行为的;采取跳楼、自焚、服毒、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辩护、代理过程中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劝阻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且有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仍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策划、煽动、串联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骨干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六、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坚决依法打击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司法局

赣州市委信访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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