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历史变迁解读
我们知道,在北宋神宗元丰年间,宋朝的职官等制度经历了剧烈地变化。有宋一朝,职官制度层面的变化本就相当频繁,而其中尤以元丰改制的规模最大、程度最深。宋朝常设的中央司法机构,如大理寺、刑部、审刑院等亦是如此。
元丰改制完成后,大理寺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加强,人员编制与部门构成双双扩张;刑部更是彻底翻身,由几乎可谓“形同虚设”的状态【1】,吞并、整合了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2】。
【注1:自太宗淳化四年(993年)三月,刑部退出一般复审程序后,其日常主要职能便只剩下“对全国各地已执行的死刑案件(中的一部分)进行事后复核”了。】
【注2:“纠察在京刑狱司”,是对“在京”的,亦即宋朝中央及首都(东京开封府)的一些官司机构中,具备刑狱审讯职能的相关部门(如开封府左、右军巡院,御史台狱等等)进行监督的一个衙门。】
咱们今儿个,先讲讲大理寺。
在宋代的司法制度下,司法机构的核心日常工作,无非“鞫、谳、议”这三项。“鞫”,即审理、审讯;“谳”,即检断、裁断;“议”,即审议、复议。
元丰之前大理寺的日常工作,只负责“谳”,即根据卷宗文书,在纸面上对案件进行裁断这一项。这从元丰前大理寺官员的编制上,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来:
长官:判大理寺事(差遣,1员)次官:(兼)权大理寺少卿(职事官,从四品上,1员)办事官:大理寺详断官(差遣,6员→12员→8员);大理寺检法官(差遣,2员);大理寺法直官(差遣,2员)
大理寺详断官、大理寺检法官、大理寺法直官,可统称“详断官”。他们只有地位上的差别,没有职能上的差别。所谓“详断”,即对案件审察裁断是也。
另外,在真宗咸平二年(999年)前,“大理寺详断官”内还分两等,本官在“朝官”【3】范围内者,例加“兼大理寺正”职事官衔;本官在“京官”范围内者,例加“兼大理寺丞”职事官衔。这两种加衔自咸平二年开始,基本就省去不用了。而大理寺检法官、大理寺法直官的名目,大约也是在此后开始出现的。
【注3:有关文臣本官的“京官”“朝官”之别,可参见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一):级别》 一文中的表1。】
需要注意的是,北宋元丰前同时还存在着“大理寺丞”“大理(寺)评事”这样看起来像是大理寺的官职。实则,它们都是“文阶官”(文臣的本官)而已,同大理寺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大理寺详断官所曾经拥有的“兼大理寺丞”职事官衔,则必带“兼”字。而“大理寺卿”“大理寺司直”“大理寺主簿”等职事官,在元丰改制前的北宋并不存在。
元丰前,大理寺负责裁断的案件,主要有四大来源:
是地方官司机构“奏谳”上来的“奏案”【4】。全国各地事涉官员的案件。是在京的一部分拥有有限司法权的官司机构(例如三司)。它们审理的案件中,超出自身裁判权限的,通常会交给大理寺来进行裁断。临时被朝廷交付的案件。
【注4:其一般复审流程,及大理寺在其中所承担的工作,等等相关,可参见 《宋代死刑案在中央的一般复审流程:元丰前》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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