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条例最新消息
■劳动报记者 叶佳琦
本报讯2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实施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大就业”工作格局。
据介绍,此次《条例》既总结固化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本市探索形成的许多创新性、前瞻性就业工作经验和成绩,又积极回应本市就业形势和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立足于促进法的基本定位,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立法方针,紧贴实际、适度前瞻,注重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做出规范反对歧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条例》明确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促进就业工作指导方针,同时细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有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校等各方主体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条例》从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性别平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对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
为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条例》第31条特别明确了“信息查询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前款规定信息的查询、开放范围。
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为发挥灵活就业对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积极作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条例》第66条明确,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
《条例》提出,上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上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岗位供求、新职业等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按需组织专场招聘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上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稳定就业、提升就业质量。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条例》第70条还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保障。
把就业纳入考核
为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考核、部门监管、资金监管、人大监督等作出规定,并就违反招聘信息发布规定、虚构用工信息、失职渎职等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据市人社局介绍,《条例》实施后,上海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出台各类支持举措,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等。
高质量就业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实施后,本市一方面要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要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动落实并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另一方面要扶持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于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并给予补贴扶持。对于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要多措并举充分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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