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指南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2月23日,《贵阳市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养老服务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
按照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公众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规定。
征求意见稿全文2700多字,共15条,规范了在贵阳市城镇住宅区建设管理养老服务设施涉及的主要内容,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5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录贵阳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guiyang.gov.cn/)首页“民意征集”一栏查询。
若您有修改意见,请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贵阳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851-85832713;电子邮箱:490595488@qq.com 。
链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概览
1、该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
3、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标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4、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建设要求。
5、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审查。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不得拆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住宅建设工程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6、新建住宅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并集中配置;宜临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等医疗设施;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设置在建筑的第二层及其以上楼层的,需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安装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等。
7、既有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
鼓励支持无偿利用住宅区闲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设施等资源改造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8、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及其附图和有关标准规范及要求建设,未经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住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养老服务设施依法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邀请住宅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与,对养老服务设施独立测量、单独计算面积,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面积。
9、养老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因城市拆迁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保留或者确需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临近原住宅区建设不少于原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
10、鼓励将养老服务设施依法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补贴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持续运营;应当推动“互联网 养老服务”发展,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养老服务清单,就近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便捷服务。
11.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整改。
记者 曾秦
编辑:宋德政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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