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认证支付宝,用他人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自洗钱”,南宁一毒贩被逮捕

为了掩饰、隐瞒转化贩卖毒品所得,南宁的嫌疑人邓某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收取并转移毒资。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涉嫌“自洗钱”一案立案监督。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江南区首例“自洗钱”案件。

实名认证支付宝,用他人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自洗钱”,南宁一毒贩被逮捕

今年4月,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嫌疑人邓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发现,邓某曾多次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通过贩毒所得款项的来源和性质,邓某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收取并转移毒资,已涉嫌“自洗钱”犯罪。

该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邓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同时,承办检察官根据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积极引导警方围绕涉案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涉案资金账户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关键问题,进一步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目前,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邓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知多点:何为“自洗钱”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也就是说,洗钱罪是涉毒、涉黑、涉恐、金融诈骗、贪腐、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七类上游犯罪基础上的下游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转化上述七类违法犯罪所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就是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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