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商铺出售价格,误买酒精当白酒请人喝致一死一伤

在杨某经营的商店内,顾客金某等3人将店内出售的没有标识、做燃料使用的酒精买走,后误当成白酒饮用,最终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1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商店老板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法院认为,杨某在与购买者金某没有沟通清楚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其出售的是三无产品甲醇,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发生购买者对所购商品使用不当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但杨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

顾客误将酒精当白酒买走饮用后1死1伤

案发前,杨某经营一家小商店,于某、李某与金某等3人在寿县务工。2019年4月29日,金某在杨某经营的商店内,将店内出售的无任何标识、做燃料使用的液体酒精(甲醇)误以为是可以饮用的白酒而向杨某询价,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将一瓶1.5公斤装液体酒精出售给金某。当日,于某、李某、金某等人在出租屋内将该瓶酒精当做白酒饮用。

次日,于某、李某相继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医抢救,于某于5月1日1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系甲醇中毒死亡、李某因甲醇中毒致重伤一级,杨某出售的液体酒精中甲醇含量为0.51mg/ml。案发后杨某被传唤到案。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杨某经营的塑料瓶装液体的瓶体上无标识标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杨某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白酒。

被告人:没想到被害人会把酒精当酒喝掉

庭审中,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她辩解称,其只是有过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她的辩护人认为,杨某的杂货店并无散装酒出售,塑料壶上也无“酒”之类的标识,没有误导被害人将其当成酒喝下去的可能性;从商铺照片及言词证据可以确定,液体燃料酒精与固体燃料酒精摆放在一起出售,正常人不会误认为是酒;再低劣的白酒也不能5元买到3斤;燃料酒精别说入口,闻起来也是气味熏人,即使被害人一开始误以为是酒,喝一口还不停下来吗?杨某出售燃料酒精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伤属于意外事件。

金某称,当时他们去买酒,在店铺里,他直接拿起一个壶,问柜台里面的老板“这壶酒多少钱?”老板说了什么他没听清楚,他又问了一下价格,老板用手比划了一下,伸出五指,他就走到柜台前给了老板五元钱就走了。他当时没问壶里是不是装的酒。大概从中午12点开始喝,一直喝到下午二、三点结束的。

杨某则称,店里经营烟、百货、零食、酒精之类的,也有酒,都是成瓶包装好的,没有散酒。那几天确实有人买过酒精,有人买了一瓶,也没问是什么,就问的价格,她就说5元,然后就卖给对方了。酒精本来就是烧火锅用的,在他们那里这边大家都知道这事,她心想都是本地人,而且她卖的那种成瓶的液体酒精和固体酒精都放一起,没有能食用的,所以她也就没有告知对方,她也想不到对方会把酒精当酒喝掉。

一审获刑1年半 法院:杨某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杨某出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液体酒精,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购买者金某误以为是白酒,买回后与他人一同饮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杨某的商店也出售白酒,且散装白酒低价销售司空见惯,使得购买者金某误以为无任何标志的液体酒精是散装白酒而予以购买。杨某在与购买者金某没有沟通清楚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其出售的是三无产品甲醇,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发生购买者对所购商品使用不当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但杨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

虽然由于地域的差异、饮酒习惯的不同,致使被害人误饮液体酒精导致死亡,但正规散装白酒应有明显的标识,被害人对三无产品液体酒精不加甄别即予以饮用,导致伤亡结果的发生,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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