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信息法材料调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差合法吗
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发包人仍处于传统的强势地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为了固定开发和投资成本,其经常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管人工和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合同总价款均不予调整,承包人为了中标拿到工程项目往往又不得已同意上述条款。那么在建筑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才能突破合同关于材料价格不调差的约定,从而避免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带来的成本控制和利润实现风险?在当前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下具体有发包人责任和情势变更原则两种路径可以选择。
一、发包人责任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386号
1、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虽然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材料价差也不予调整,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工期延误,在此期间出现人工或者材料上涨,从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实际增加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承包人调整工程价款的主张。
2、实务建议:承包人面对固定总价合同或者固定单价合同中对材料价差不予调整的约定时,平时施工过程中就要注意搜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证据并及时通过监理单位予以固定。在遇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及指导性调价文件来及时向发包人主张调价,在发包人拒绝调整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二、情势变更原则
前述发包人责任外,情势变更也是承包人突破合同约定、获得材料调差的另一种方式。根据原《合同法》司法解释和现《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面临的客观情况出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是均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例如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以致出现材料供应紧张或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等情况,已经对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产生较为不公平的后果,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虑,会依据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并依据公平原则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处理。
典型案例:四川省高院(2020)川民申4464号
1、在上述支持调差的案例中,材料价格上涨幅度是法院是否同意调差的重要考量因素,通常需要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已经超出市场价格正常波动的范围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一般而言,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越大,获得调差的可能性相对也越高。
2、在出现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后,承包人应当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者逾期开工的证据,供应商发出的调价函、采购合同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意见等。承包人在提出调差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可以证明材料价格上涨和因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需要调差的证明文件,以提高调差申请获得通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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