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国发展网 成本是价格形成的基础,成本监审是加强价格监管、管细管好管到位的重要抓手。随着十四五时期的到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发展、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以服务为主导的价格工作格局已经呈现,如何审时度势,准确定位,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新形势下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水平是当前应该积极探索的重要任务。

一、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作用

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价格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管理的价格变少了,但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却越来越高,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性日益彰显,对其要求、标准也愈来愈高,影响日益扩大。成本监审工作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成本监审,是新形势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价格主管部门一方面按照“管大、管少、管好”的要求,不断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在当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的情况下,剩余的少部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都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要管好、管住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做到定价科学、合理、公平,就必须把制价定费工作建立在成本监审和成本资料系统积累的基础上,必须完善成本监审程序和成本监审制度。这既是形势发展对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成本监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在长期以来的价格工作实践中,成本工作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发挥其最大作用。其具体表现在:成本监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工作程序不够规范,还未成为定调价之前的必经程序;垄断行业成本调查工作难度较大,不报、迟报、虚报资料的现象较为突出,数据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均有待提高,重视度不高,造成了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对垄断行业成本监审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二是高素质专业人员欠缺。从德州整体情况来看,从市级到县级都存在专业人员欠缺的严重问题。由于机构改革造成科室人员力量不够,尤其是学习财会的人员更少,存在顾此失和重定价轻成本核算的问题。素质全面的人员不够,监审经验不够丰富,还不能完全满足成本工作的需要。二是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对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和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的掌握不全面,对经济管理、成本会计、核算方法不能融会贯通;三是监审经验少,从目前来看,大部分县市区成本监审采用委托第三方的监审形式,这就造成了直接参与的监审经验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本监审工作的审查和监督力度。

三是价格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上普遍公认的成本概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实际耗费的资源,即物化劳动的货币投入和活劳动的实物量投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定价成本应当为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着重强调“合理”二字,要求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但须扣除其中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不合理部分。可以说,会计成本为价格成本提供了核算依据,而价格成本则对会计成本有具体修正。因为两种范畴的性质、任务及发展状况的差别,两种成本既有共同之处,又在研究视角、理论阐释、实践工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三、如何开展成本监审,让政府“清楚亮成本、明白调价格”

坚持“一个维护”,成本监审真“为民”。一切为民者,民之所向。做好成本工作的前提是提高“成本”意识和“民本”意识。要坚持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全覆盖的思路,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价格加大成本监审力度。打破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推行成本调查、成本监审、成本公开,切实提高定价透明度。

坚持“两个完善”,成本监审优“结构”。加强成本监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成本监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是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的成本监审队伍,价格成本监审人员一定要出于公心。其次是重视业务培训,建立定期的培训机制与不定期的经验交流讨论制度,面对日新月异的变化能够从容应对,不断提高价格成本监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第三要根据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业务培训,以国家发改委编写的《定价成本监审培训教材》、《定价成本监审案例汇编》等资料为基本教材,努力提高成本和价格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三个必须”,成本监审敢“较真”。要保持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成本数据必须有出处、审核标准必须有依据、监审结论必须可以公开,这是成本监审工作起步时就应该定下的基本规矩。”“有出处”就是原始数据到计算过程合法、真实、准确,认真审核数据质量;“有依据”就是严格执行成本监审、价格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由裁量降到最低;“可以公开”就是成本监审全过程必须要达到能够向社会公开的标准,“事无不可对人言”,以此倒逼成本监审的公正性,敢于“较真”。

机构改革后,发展改革工作成了一盘“大棋”,价格成本监审只是其中小小的一颗棋子。下一步,德州市发展改革委,将以大事为引领,小事为依托,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切实盘活发改这盘“大棋”,为十四五时期德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山东省德州市发展改革委 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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