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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新闻讯 百威(Budweiser)是知名的啤酒品牌,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国内啤酒市场上赚足了眼球与流量。一句“百威,敬真我”的广告语广为人知。

近日,余杭法院受理并宣判一起“百威啤酒”诉“保羅騎士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最终判令被告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百威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5万元;判令被告佰威英博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且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佰威”字样;判令被告振航综合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原告百威销售公司经由权利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百威”系列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2013年起,百威销售公司开始在330ml易拉罐啤酒产品上启用红白底色、蓝色字体及绶带、矩形组合的装潢。2016年起,经改进,开始启用现有的装潢设计。

法官认为,“百威”啤酒经由权利方、被许可方及关联公司的持续宣传推广及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百威啤酒的现有包装、装潢也因此具有了显著性和识别性,且为百威销售公司特有,故百威销售公司对百威啤酒(易拉罐装)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权益。

原告百威销售公司指控被告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生产、淘宝卖家振航综合商店销售“保羅騎士啤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生产“保羅騎士啤酒”时使用在罐体正视图的整体标识、后视图侧边的蝴蝶结标识分别构成商标侵权;“保羅騎士啤酒”的整体包装、装潢与百威啤酒构成近似,“保羅騎士啤酒”罐体上标注“山东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余杭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商号、包装及装潢等商业外观系不同的商业标识,既有固定与盛载企业商誉的作用,又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搭便车”、“傍名牌”这种企图不劳而获的经营手段,为法所禁,于侵权方而言,其实是近利但远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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