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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首席记者 罗菁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记者通过对比全国人大今年10月通过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发现,沪版《条例》中存在不少亮点,尤其是针对职场女性保护方面新增不少变化。
明确职代会
女职工代表比例
根据规定,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沪版《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
不仅如此,第十五条还表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从而为职代会中女性代表名额做出了规范。
特定单位
不得录用有性侵记录者
沪版《条例》中对部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给出了“红线”,这些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此外,沪版《条例》增加指出,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或者案件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有卖淫嫖娼或者其他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单位增加
健康检查次数和项目
根据规定,本市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其中,沪版《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新增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并可以视情增加筛查项目。同时,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本市还鼓励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接种宫颈癌疫苗。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妇女健康商业保险业务,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合同中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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