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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大气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专项行动,在VOCS专项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气站加油站等领域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立行立改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企业免予处罚,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现将2021年全市5件涉气环境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沈阳创晖化工有限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2021年6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创晖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生产厂房内反应釜进行维修,在对反应釜检修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车间门窗处于敞开状态,未保证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要求该单位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该单位积极主动配合,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对车间门窗进行关闭,并自觉缴纳了罚款,目前已经结案。
案例二: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1年9月11日国家环境部督察帮扶工作期间发现,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侧链车间正在生产,蒸馏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配套建设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现场检查时该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喷淋均未运行。2021年9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制作视听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企业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 该企业属情节一般档次,报告表项目,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处罚基准规定,釆取中线处罚法,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三:沈阳东星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案
2021年9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对沈阳东星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铁西区重工北街77号的一家加油站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该加油站一共16个加油枪,检测结果有6个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气液比不合格枪数≥2,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造成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经查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单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达标导致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自由裁量基本原则,该单位气液比值低于0.9,属于情节轻微(2-5)万元档次;该单位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为下线处罚,处罚款2万元。该单位第一时间完成整改,目前已缴纳罚款。
案例四:沈阳市顺兴水泥彩砖厂贮存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
2021年9月14日9时,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对位于大东区前进街道榆林村的沈阳市顺兴水泥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沙子、水泥等料堆未覆盖,2021年9月14日13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该单位当天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关于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超标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苏家屯执法大队接到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6月18日对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厂内发动机编号为16088131的叉车进行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1.49/1.45/1.22,均超过限制1.00,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2021年8月19日,再次对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厂内发动机编号为16088131的叉车进行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0.06/0.05/0.05,检测结果达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关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涉嫌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超标立案调查的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拟处罚款0.5万元。鉴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系初犯,未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未受到群众举报投诉,发现后该单位已经立行立改。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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