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可以撤销吗(诈骗立案到检察院能撤销吗)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哪些情况下不予立案?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收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后,即可开展调查核实,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对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但是,也有部分案件会在调查核实后不予立案。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哪些情况下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种: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下的6种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

3、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的。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线索调查核实的结果中,既有可能进行立案侦查,也有可能不予立案。在不予立案的情形中,不符合立案的条件应该是核心的要件!至于分解成“不追诉原则下的6种情况”和“没有犯罪事实”,包括最后一种“事实或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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