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名可以修改吗(千牛旺旺名可以修改吗)
通过**来提升店铺排名
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1月29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
委托运营平台诉淘宝店铺的判决书
双方因存在**炒信行为
故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诉求
并收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获利
案情回顾
运营公司诉店铺“单方面违约”
2018年7月30日,北京际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际成电子)与淮北一诺宅品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一诺公司”)监事钮某签订《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际成电子负责一诺宅品家居专营店在淘宝平台上的推广、运营。钮某于2018年7月31日按约支付了3个月的技术服务费用6万元。
协议签订后,际成电子按照钮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平台,履行推广、运营品牌店的义务,期间钮某按约支付了8月份的佣金1.4万元、9月份的佣金2.58万元。
2018年10月2日,际成电子登录账号准备提供服务时,发现账号被删除,基本信息被修改,无法登录。钮某称品牌店卖给其他人了,不再履行协议。际成电子遂以单方面违约为由,将钮某及一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判令钮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判令一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因存在**炒信行为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约定,“若原告连续三个月无法达成月销售额目标,则钮某有权单方终止本合作协议,若在原告已完成当年度销售额目标的情况下钮某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则原告有权要求钮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终止合作当日往前推算半年的实际销售额乘以该年度的佣金提取比例计算。若第一合作年度内钮某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的,则原告有权要求钮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钮某双方之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合伙人、股权所有人之一切行为均代表该方,其一方违反合同之行为视为该方之行为,该方应对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但在庭审中,存在以下两点主要争议:
1
**问题
钮某、一诺公司提供微信截图,内容为ID、旺旺会员名、订单编号及转账记录等,以此证明原告与一诺公司为进行**而缔结合同,所以合同自始无效。
际成电子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也无关联性。同时提供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其内容为钮某表示评价单量继续拉明天可以60多单 多刷最近,单量评价来了,自然卖了就。每天真假总单量80到90就行……),以此证明**是钮某授意下的行为,其没有收取**佣金,也没有提供**服务。
钮某、一诺公司表示上述聊天记录为节选,不是完整的聊天记录,自钮特与际成电子总经理吴某某开始,吴某某介绍如何**,《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者一诺公司的监事钮某向原告提供购买费用、商家佣金,原告寻找刷客以虚假交易增加销售量,同时雇佣模特进行买家秀增加评论等,结合一诺公司提供的天猫平台认定虚假交易的网页截图、双方陈述等证据,所以认定原告有**炒信行为,且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2
《合作协议》的效力
际成电子主张其合同义务为组建运营团队,负责店铺及产品宝贝排名提升等;钮某、一诺公司主张原告的运营内容均是为了给**提供方便。《合作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法院通过比对原告提供的一诺宅品家居专营店销售额的天猫统计数据与钮某、一诺公司提供的关于商家佣金等微信截屏、转账凭证发现,在原告负责运营的2018年8月1日起至10月2日期间**炒信行为存在次数极多、**销售总金额极高,结合双方陈述等,法院认为原告是以**炒信行为为主要手段进行涉案店铺之运营工作,双方应是以《合作协议》之合法形式掩盖**炒信之非法行为,故《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收缴全部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向钮某、一诺公司主张违约金,鉴于双方合意进行**炒信,《合作协议》无效,所以对原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鉴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为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法院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告、一诺公司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等内容,请<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