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铺出售合法吗,卖格子铺构成犯罪

最近有位湖南株洲的朋友向我咨询:她母亲花几十万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格子铺,开发方承诺售后返租,但返租没有几个月,该公司因为资金出现问题,中止返租,拒绝退铺;起初想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但法院不予立案;后寻求行政救济,相关部门却多搪塞推诿;当地律师建议他们去北京找行政诉讼的律师,起诉相关部门,并推荐了相关律所,问我是否可行。

朋友母亲及其他受害者的目的是拿回血汗钱,行政诉讼意在向相关部门施压,促使其出面解决群众问题。但行政诉讼可行的前提是相关部门有行政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胡乱作为,或玩忽职守不作为,并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若没有以上情形,以何种案由起诉?朋友说该公司是因多年前相关部门招商引资而来,但招商引资后相关部门是否有监管职责及监管过失?我劝朋友慎重考虑,莫花了冤枉钱,做了无用功。另外,我当时隐约感觉该公司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因为不了解“格子铺”是何物,没有妄下论断。

事后,我在网上搜罗了一些格子铺的信息。格子铺不是一个新鲜概念。它最早起源于日本,将一个完整的商铺切割成很多小的“格子”单元出租,租赁者可以在“格子”中出售自己的商品,并有店员帮忙打理。2006年,被引入香港、澳门,后进入内地,并被有心人升级改造为售后返租的模式。

了解了“格子铺”的概念,我内心确信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至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四个构成要件:1、未经许可或假借合法方式吸收资金;2、公开宣传;3、承诺还本付息;4、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另外,《解释》第二条罗列了一些具体情形,其中第一个就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无论是抽象构成,还是具体情形,该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甚至犹有过之。

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更加恶劣的集资诈骗。理由有两点:第一,该公司虽然承诺返租,返租可以理解为固定利息,但却没有还本地表示;第二点,售卖“格子铺”的前提是有合法的产权存在,我国物权法定,“格子铺”的物权不存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或企业无权私自创设物权。该公司是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在地产行业混迹多年,岂能不知道所谓的“格子铺”只是空中楼阁,没有产权?因此,该公司自始就隐瞒真相,虚构物权,非法集资,事后拒不返还吸收的资金,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建议朋友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她的母亲能如愿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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