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
5月7日,全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在贵阳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对选举工作机构、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和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等进行了明确。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总则明确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所辖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规定,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当有一名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为了保障选举顺利进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当年本级财政的专项预算;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经费,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来源:人大论坛融媒体
摄影: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编辑:张茂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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