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原告不去可以吗(开庭原告去不了怎么办)
今天顾问单位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作为原告的对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该案于2022年5月份开庭,顾问单位收到传票后,并未出庭应诉,直至收到了该份法院裁定!
对于案件来讲,我们通常喜闻乐见两种情形:原告撤诉,被告不来。即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顾问单位作为被告不去开庭,意味着其放弃了法定的权利,对于原告来说,无人与其抗辩、质证,本是好事,但原告为什么会撤诉。本文就分析下原因并给大家讲一讲开庭不去涉及的那些法律后果(利与弊)。
后果
对于原告来说
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被告来说
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原告撤诉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被告缺席并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不会导致程序终结。
缺席判决带来的影响?
答: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缺席意味着放弃行使诉讼权利,比较重要的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答辩以及提出反诉的权利;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举证的权利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尤其是其中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放弃这些权利,实际上就是放弃了整个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显而易见。
举例来说:对方以《设备销售合同》和发货、签收凭证主张你方拖欠货款并要求你方支付利息,如你方未付款的原因为设备质量不合格而不进行答辩、举证,那么所下判决极有可能判如原告所请。
例外
策略性缺席
万事皆有特例,有时候被告不出庭极有可能系策略性,本人之前有文章:真实案例讲法律-“事实藏人心,上庭看证据”,读懂了你就明白了中国庭审。和致老板:根据法律规定,做事一定要搞好形式主义,这很重要。这两篇文章中,我对证据问题和判决流程进行了相应的梳理。该部分所讲的被告策略性缺席就是因为证据问题。
一方要证明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但对于有些事实,无需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该《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对双方进行询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真实、完整的陈述,不能弄虚作假,且该陈述将会构成自认,如果对己方不利,那么对方无需举证。
有些被告不到庭正是因为法庭可能询问的事实对自己不利,而自己不得不答。
策略缺席举例
如原告举证了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或含有被告的现场录音,庭审过程中被告需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或者法官问:通话录音中的那个人是不是你。那么被告必须作出回答。回答是,则该证据真实性得到认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被告缺席,那么原告则必须举证证明通话录音中的“被告”是“被告”。又如原被告均系公司,原告提供了双方盖章的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或者提供了支付凭证将货款支付给了对方财务账户等,这都需要被告认可。
因为缺少被告自认及法庭调查过程中的被告的“配合”,这就导致了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原告需要及时、全面的提供证据。正如上面的例子,你与A公司签了合同,货款支付给了个人B。如对方不出庭应诉,那么你还需提供证据证明B系A公司员工或者B账户系公司指定账户。否则,无法证明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A货款。
当然,策略性缺席风险也是极大的,缺席意味着权利的放弃,如果此时遇到一位专业严谨的原告,那么大概率收到的是一份败诉判决。
后记
法律设立的诉讼程序给予双方公平的诉讼地位并保障了双方享有对应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怠于行使或不行使,将会使正义的天平向对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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